[年报]铂力特(6883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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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10日 22:45: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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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铂力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
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
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安
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铂力特”、“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西安
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5】01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中信建投”)作为
铂力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和落实,现回复说明如下:
1.关于收入变动合理性。
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23亿元,同比增长15.02%,销售模式上,收入均来源于直销。客户所处领域方面,航空航天仍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客户变动方面,新增第五大客户系公司海外客户的贸易商,该海外客户采购公司自研3D打印设备增长较多。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背景、合作历史、所处行业领域、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变动原因、关联关系、是否为最终客户、期末应收账款等,说明客户采购与其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经营规模是否匹配,销售设备是否实际安装运行,回款是否存在异常;(2)说明报告期向主要贸易商的销售内容、终端客户情况、发货模式、安装验收主体、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回款情况,终端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其中新合作贸易商的公司背景、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交易;(3)结合贸易商销售情况,说明公司收入均分类为直销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分析说明公司近三年收入连续增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下游客户经营情况变动是否匹配,若否,请说明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的背景、合作历史、所处行业领域、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变动原因、关联关系、是否为最终客户、期末应收账款等,说明客户采购与其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经营规模是否匹配,销售设备是否实际安装运行,回款是否存在异常。
(一)报告期前十大客户背景、合作历史及所处行业领域
| 客户名称 | 客户背景 | 成立时
间 | 所处行业领域 | 合作历史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 | 是否最
终用户 |
| 中国航空
发动机集
团有限公
司 | 央企集团 | 2016年5月
31日 | 航空航天 | 2012年与客户A签署合同,开展
业务合作。 | 军民用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传
动系统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销售和售后服务;航空发动
机技术衍生产品的设计、研制、开发、生产、维修、销售、售
后服务;飞机、发动机、直升机及其他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
先进材料的研制、开发;材料热加工工艺、性能表征与评价、理
化测试技术研究;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经营国家授权、委托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5,000,000万
元人民币 | 是 |
| 中国航空
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 | 央企集团 | 2008年11
月6日 | 航空航天 | 2012年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
司客户B签署合同,开展业务
合作。 |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
导武器、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
计、研制、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金
融、租赁、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
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
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
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
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船舶的技术开发、
销售;工程装备技术开发;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6,400,000万
元人民币 | 是 |
| 客户名称 | 客户背景 | 成立时
间 | 所处行业领域 | 合作历史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 | 是否最
终用户 |
| 中国航天
科工集团
有限公司 | 央企集团 | 1999年6月
29日 | 航空航天 | 2013年与客户C签署合同,开展
业务合作。 |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各型导弹武器系统、航天产品、卫星
地面应用系统与设备、雷达、数控装置、工业控制自动化系统
及设备、保安器材、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计量器具、汽车及零
配件的研制、生产、销售,航天技术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建
筑工程设计、监理、勘察;工程承包;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
货物仓储;住宿、餐饮、娱乐(限分支机构);销售纺织品、家具
、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除外)日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工程管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处
理和储存支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870,000万
元人民币 | 是 |
| 中国航天
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 央企集团 | 2016年5月
31日 | 航空航天 | 2014年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
司长征机械厂签署合同,开展
业务合作。 | 军民用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传
动系统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销售和售后服务;航空发动
机技术衍生产品的设计、研制、开发、生产、维修、销售、售
后服务;飞机、发动机、直升机及其他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
先进材料的研制、开发;材料热加工工艺、性能表征与评价、理
化测试技术研究;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经营国家授权、委托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5,000,000万
元人民币 | 是 |
| 客户D | 民营企业 | 2015年12
月2日 | 技术服务与贸易等 | 2016年与客户D签署合同,开展
业务合作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环保咨询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建筑材料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
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000万元人
民币 | 否 |
| 客户名称 | 客户背景 | 成立时
间 | 所处行业领域 | 合作历史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 | 是否最
终用户 |
| 泸州翰飞
航天科技
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2017年12
月8日 | 航空航天 | 2022年与泸州翰飞航天科技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开
展业务合作。 | 许可项目:火箭发动机研发与制造;火箭发射设备研发和制造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
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务派遣服务;检验检测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
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
派遣);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3D打印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喷涂
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000万元人
民币 | 是 |
| 成都通宇
航空设备
制造有限
公司 | 民营上市公
司光韵达(
股票代码:
300227)子
公司 | 2013年11
月18日 | 3D打印服务 | 2022年与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签署合同,开展业
务合作。 |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无人飞行
器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模
具制造;3D打印服务;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
及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雷达、无线
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 7,200万元人
民币 | 是 |
| 客户名称 | 客户背景 | 成立时
间 | 所处行业领域 | 合作历史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本 | 是否最
终用户 |
| 苏州匀晶
金属科技
有限公司 | 民营企业 | 2021年4月
29日 | 金属制品;模具制
造;增材制造等 | 2021年与苏州匀晶金属科技有
限公司签署合同,开展业务合
作。 | 一般项目:金属制品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材
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电机及其控制
系统研发;金属制品修理;模具销售;模具制造;增材制造装
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成形机床
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工仪
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电子元
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
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126.4万元
人民币 | 是 |
| 客户E | 境外企业 | 2015年4月 | 金属加工,机械制
造,贸易与分销 | 2022年与客户E公司签署合同,
开展业务合作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贸易与分销 | 豁免披露 | 否 |
| 中科丰阳
(福建)
科技有限
公司 | 民营企业 | 2019年4月
3日 | 金属3D打印、模具
制造等 | 2021年与中科丰阳(福建)科
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开展业
务合作。 | 金属3D打印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精密模具研发
、生产、销售;其他3D打印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五金交电、日
用品、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设计研发及技术服务;计
算机软件开发服务;智能化系统集成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与
安装服务;工业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产品、五金机电产
品、电气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
硬件、办公设备及耗材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
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753.2469万
元人民币 | 是 |
(二)2024年前十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变动原因、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单位:元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2024年销售金额 | 2024年12月31日应
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截至
2025年5月28日) |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及3D打印原材料 | 203,630,229.43 | 141,539,046.29 | 33,270,112.63 |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2024年销售金额 | 2024年12月31日应
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截至
2025年5月28日)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及3D打印原材料 | 192,143,680.40 | 176,717,102.46 | 34,723,591.06 |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及3D打印原材料 | 175,827,262.36 | 242,927,466.23 | 61,795,034.60 |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及3D打印原材料 | 63,282,036.14 | 50,639,064.28 | 4,295,075.00 |
| 客户D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原材料 | 43,982,496.52 | 3,920,519.49 | 3,920,519.49 |
| 泸州翰飞航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 42,414,047.82 | 2,397,040.00 | 30,910.00 |
| 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及3D打印原材料 | 40,456,911.69 | 33,809,490.82 | 11,349,345.27 |
| 苏州匀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 32,184,548.90 | 33,916,930.85 | 8,682,796.59 |
| 客户E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原材料 | 23,398,084.53 | 78,888.00 | |
| 中科丰阳(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 3D打印设备、3D打印定制化产品 | 19,068,201.19 | 18,567,222.40 | |
| 836,387,498.99 | 704,512,770.82 | 158,067,384.64 | | |
(1)上表前十大客户中,前四大客户均为航空航天央企集团,其应收账款合计为61,182.27万元,占前十大客户的比例为86.84%,该客户因其自身结算特点,均在陆续回款中;其余客户信用良好,均不存在回款异常情况。
(2)前十大客户两期变动原因如下:
本报告期前十大客户中,与上年同期相比新出现客户为客户D、泸州翰飞
航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匀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丰阳(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为:
客户D为贸易商,因客户E自身原因,自2024年客户E通过客户D向公司采购3D打印设备,使公司对客户D销售额增加。因此,与客户E合并来看,该客户并非新增前十大客户,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客户E采购公司3D打印设备增加所致。
2024年度,公司对泸州翰飞
航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匀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及中科丰阳(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额增加,主要原因为上述客户在其行业应用3D打印技术,采购公司3D打印设备与3D打印定制化产品增加。
(三)客户采购与其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公司前十大客户成立时间均较早,除泸州翰飞
航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匀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和中科丰阳(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外,主要客户成立时间均在10年以上。
公司前十大客户中,除客户D、客户E为贸易商外,其他客户的主营业务主要为航空零部件制造、航空器制造、武器装备制造、机械设备制造等生产商,在其行业领域内拓展、应用金属3D打印技术,主营业务与公司销售产品相匹配。
公司的前十大客户包括航天航空领域的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上市公司等,客户信誉良好、且涉及业务范围广泛、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其自身业务规模与公司销售金额可以匹配。
综上所述,前十大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情况、采购时间、采购额与其自身业务规模匹配。
(四)销售设备是否实际安装运行
| 客户名称 |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客户D |
| 泸州翰飞航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苏州匀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客户E |
| 中科丰阳(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公司销售给前十大客户的3D打印设备,除以EXW贸易条款销售至境外的设备,因公司不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而不掌握其最终使用情况以外,公司均取得了客户出具的设备验收报告。公司销售的上述设备均已实际安装运行。
二、说明报告期向主要贸易商的销售内容、终端客户情况、发货模式、安装验收主体、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回款情况,终端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其中新合作贸易商的公司背景、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交易。
(一)报告期向主要贸易商的销售内容、终端客户情况、发货模式、安装验收主体、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回款情况
单位:元
| 贸易商 | 终端客
户 | 销售
内容 | 2024年销售收
入 | 截至2024年
末应收款 | 期后回款 | 发货
模式 | 安装
验收
主体 |
| 客户D | 注 | 3D打印
设备及
3D打印
原材料 | 43,982,496.52 | 3,920,519.49 | 3,920,519.49 | EXW模
式,
贸易
商工
厂提
货自
行出
口 | EXW贸
易条
款,
客户
工厂
提货
即控
制权
转移 |
| 客户E | 注 | 3D打印
设备 | 23,398,084.53 | 78,888.00 | - | EXW模
式,
贸易
商工
厂提
货自
行出
口 | EXW贸
易条
款,
客户
工厂
提货
即控
制权
转移 |
| 贸易商 | 终端客
户 | 销售
内容 | 2024年销售收
入 | 截至2024年
末应收款 | 期后回款 | 发货
模式 | 安装
验收
主体 |
| 67,380,581.05 | 3,999,407.49 | 3,920,519.49 | —— | —— | | | |
注:因自身原因,自2024年客户E通过客户D向公司采购3D打印设备,客户E采购公司3D打印设备后,公司因不负责3D打印设备的安装调试而不掌握设备终端客户及最终使用情况。该客户回款良好,剩余的尾款正在催收中。
(二)终端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其中新合作贸易商的公司背景、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交易
1、终端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2、交易的商业实质
上述两家客户均不是本报告期内与公司首次合作,公司将产品销售给贸易商而不是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的交易基于真实的商业背景,公司与贸易商之间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交易。
三、结合贸易商销售情况,说明公司收入均分类为直销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与贸易商客户之间是买断式销售,销售后产品所有权归贸易商所有,贸易商并非公司的经销商。双方未签定任何有约束力的经销协议或具有经销性质的合同条款;贸易商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向公司进行采购,双方未约定年度销售金额,不存在公司委托贸易商代销等情形;贸易商自主对外销售、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公司未制定销售指导价,未对贸易商的销售区域、销售渠道等进行限制。
因此,公司结合具体业务实质,将销售模式披露为直销模式,具有合理性。
通过检索制造业上市公司中,通过贸易商销售的部分案例,其销售方式披露如下:
| 简称 | 行业分类 | 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方法 |
| 迈德医疗 | 专用设备制
造业 | 外销收入分为直接销售给海外终端客户和通过贸易商销售给海外
终端客户。其中直接销售给海外终端客户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
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或安装确认单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时确认收入;通过贸易商销售给海外终端客户在公司根据合同
约定将产品送至港口,贸易商报关、出口运送至终端客户所在厂
区并进行交付,取得安装确认单时确认收入。 |
| 西力科技 | 仪器仪表制
造业 | 海外销售方面,公司还向东南亚、非洲等地区客户出口电表类产
品,通过参与投标、自主开发客户、向海外电表企业及贸易商销
售等方式开拓市场。 |
| 航宇科技 | 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
和其他运输
设备制造业 | 境外业务主要系在取得NADCAP等航空航天工业系统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后,通过GE航空、普惠(P&W)、赛峰(SAFRAN)等终端客
户对公司锻造、热处理等特种生产工艺、供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
力的持续考察,取得境外航空发动机制造商等终端客户的供应商
资质,之后,下游客户还会通过单件首件包审核等方式逐步考察
供应商的持续供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满足要求后才会与供应
商就部分航空发动机型号签订长期协议。公司通过首件包审核,
与终端客户的指定机加商(含上述终端客户从事机加业务的子公
司)进行直接交易。公司境外业务的销售模式为直销,同时还存
在非直接使用公司产品的客户(贸易商)受机加商委托向公司直
接购买产品的情形。 |
根据上表检索情况,公司与上述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方式相同,不存在明显异常。
四、分析说明公司近三年收入连续增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下游客户经营情况变动是否匹配,若否,请说明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近三年收入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132,557.07 | 115,244.78 |
| 68,943.20 | 55,821.14 |
| 54,539.00 | 51,946.14 |
| 40,103.62 | 53,965.84 |
| 15,849.03 | 9,007.28 |
| 32,428.20 | 22,063.12 |
注:
华曙高科主营业务为工业级增材制造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上表选取数据为其定期报告披露的3D打印设备及辅机配件业务收入;
超卓航科主营业务为定制化增材制造和机载设备维修业务,上表选取数据为其定期报告披露的航空航天零部件及耗材增材制造业务收入,2022年度
超卓航科未披露该收入分类,故使用其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当年收入及增长率计算得出2022年度数据;
迈信林主营业务为航空航天零部件的工艺研发和加工制造,上表数据为航空航天零部件及工装。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3D打印定制化产品及技术服务与自研3D打印设备、配件及技术服务构成。3D打印定制化产品及技术服务方面,公司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航空航天领域,由于国内上市公司中尚无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及技术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故选取下游应用领域及客户结构与公司类似的
超卓航科、
迈信林进行比较。根据上表数据,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与
超卓航科、
迈信林保持持续增长,公司3D打印定制化产品及技术服务增长趋势不存在异常。自研3D打印设备、配件及技术服务方面,公司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为
华曙高科,经比较,2023年度较2022年度,公司自研3D打印设备、配件及技术服务的增长率低于
华曙高科;2024年度该业务规模较上年同期略有增加,与
华曙高科业务回落的趋势不同,主要系公司继续深耕航空航天领域,并持续拓展新的应用领域所致。
2、公司近三年收入与下游客户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132,557.07 | 115,244.78 |
| 4,787,970.07 | 4,373,388.19 |
| 4,283,723.64 | 4,624,777.86 |
| 4,321,575.25 | 4,030,123.21 |
最近三年,下游已上市主要客户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公司主营业务保持持续增长趋势,与下游已上市主要客户趋势相同。
综上所述,公司收入增速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下游客户经营情况相比不存在异常。
五、核查情况:
(一)保荐人核查程序
1、访谈年审会计师,了解2024年度收入、应收账款的审计情况,上市公司财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抽查上市公司已销售设备的验收报告;2、获取上市公司关于前十大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说明、上市公司关于前十大客户的背景、合作历史、所处行业领域、销售内容、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关于通过贸易商交易的说明;
3、获取上市公司关于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情况;
4、获取上市公司与主要贸易商签订的合同;
5、检索上市公司前十大客户和主要贸易商工商资料;
6、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上市公司同行业企业及主要已上市客户定期报告。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1、公司前十大客户向上市公司采购规模与其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经营规模相匹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以EXW贸易条款向境外销售的设备外,公司对外销售设备均已安装运行;回款不存在异常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贸易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终端客户通过贸易商向公司采购具有合理性;公司与主要贸易商之间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交易;3、结合公司的具体业务实质,将销售模式披露为直销具有合理性;
4、公司收入增长趋势与同领域上市公司、下游客户经营情况基本匹配。
2.关于收入确认合规性。
年报显示,(1)报告期公司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对于3D打印设备销售,在收到客户验收报告确认收入的基础上,新增“客户在本集团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后,由于客户要求暂未发货并取得双方签署的代管协议,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后,确认收入”以及“本集团在3D打印设备发出,虽未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但已收取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合同款项,确认收入”;对于3D打印定制化产品及3D打印原材料销售,在收到客户签收的交付单确认收入的基础上,新增“客户在本集团现场验收要求暂不发货并取得双方签署的代管协议,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后,确认收入”;(2)公司对2023年年报、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以及2024年业绩快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涉及收入、成本、利润、应收账款、存货等报表项目;(3)公司收入集中于第四季度,2024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提升至40.21%。请公司:(1)逐一说明报告期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代管模式下货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仅通过收到合同款项能否确认商品控制权已发生实质转移,并说明各类收入确认情形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与往年相比是否发生显著变化;(2)说明本次对各定期报告及业绩快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名称、合同签订情况、销售内容、收入确认方式、往期不予确认的原因、更正后予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并说明收入确认内部控制是否已完善,相关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形,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3)说明2024年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包括名称、销售金额、各主要订单收入确认金额、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发货至验收历时显著较短、合同晚于发货时点签订、未发货即确认收入、期后产品退回等情形,是否构成提前确认收入。
回复:
一、逐一说明报告期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代管模式下货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仅通过收到合同款项能否确认商品控制权已发生实质转移,并说明各类收入确认情形下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与往年相比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一)报告期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的原因
1、公司代管已售并经客户验收商品的必要性
公司在和客户合作过程中,客户的部分定制化不可替代的产品已完成现场交接但因客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避免重复运输、不具备接收条件及其他客户的计划安排,应客户要求需单独存放、随时发货至指定地点故未及时发出的产品,签署售后代管相关协议,产品享受代管服务以及代管期限均取决于客户的计划安排,待客户下发发货计划后再组织发运。上述业务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
2、本报告新增此项收入确认具体适用是为了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信息而新增的披露,并非首次适用。
(二)代管模式准则规定
1、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应用指南(2018)》中针对“售后代管”情形下“控制权”转移的具体规定:“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实务中,客户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仓储空间或生产进度延迟而要求与销售方订立此类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仍然持有商品的实物,但是,当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实物占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不再控制该商品,而只是向客户提供了代管服务。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实务中,越是通用的、可以和其他商品互相替换的商品,越有可能难以满足上述条件。”2、公司以售后代管确认收入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1)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收入准则,公司售后代管安排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产品单独存放保管后,公司便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客户亦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此时确认收入符合准则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 准则内容 |
| 企业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
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
付款义务 |
|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
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
有权 |
|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
| 准则内容 |
|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 企业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
(2)符合《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产成品入库后的暂存情况,对照上述“售后代管”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条件分析如下:
| 《应用指南(2
018)》规定 |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
| 该安排必须具
有商业实质 | 是 |
| 客户的商品必
须能够单独识
别 | 是 |
| 该商品可以随
时交付给客户 | 是 |
| 企业不能自行
使用该商品或
将该商品提供
给其他客户 | 是 |
综上,对于客户要求公司暂存的产品,在产品入成品库专门区域并取得客户出具的代管协议、代管通知函或暂存协议后,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实物占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满足收入确认要求,公司据此确认相关产品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代管模式行业惯例
部分行业案例中有关售后代管确认收入的描述具体情况如下:
代管模式下,公司为客户生产的产品为定制化产品,其他客户无法使用,客观上不存在转售或挪作他用的可能性;从客户角度,公司亦不能自行使用该产品或提供给其他客户。公司将相关商品单独存放,标识清楚,产品实物相关信息一一对应,可对售后代管产品单独识别和区分,公司可随时向客户转移相关产品。售后代管货品存放管理,参考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符合《应用指南(2018)》的规定。
(四)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仅通过收到合同款项能否确认商品控制权已发生实质转移。
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报告但已收到合同款项则表明客户已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按照其内部有关采购商品的管理流程履行完成商品的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条件,故虽未收到客户书面验收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实际付款则能充分说明公司已将所售商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客户已经取得相应商品的控制权,达到了14号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有关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所规定收入确认条件。
具体如下:
1、控制权转移的实质判断: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履约情况,设备已交付并完成安装调试(运输单据、安装调试报告、服务报告佐证),客户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设备,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至客户;
2、款项支付作为履约认可:客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约定节点款项(包括发货、安装调试、验收进度款等),且未对设备性能提出异议或主张退货/索赔,可合理推断客户已接受设备并履行了付款义务;
3、替代性证据支持:在验收报告缺失的特殊情况下,物流签收单、安装调试报告、服务报告等文件已形成完整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已履行合同履约义务;综上,公司收入确认并非仅依赖收款,而是基于控制权转移的实质,结合合同履行、替代证据及客户付款行为做出的综合判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五)报告期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 | 原因 | 2024年该情
形的收入确
认金额 |
| 客户在本集团现场验收并签
署验收报告后,由于客户要
求暂未发货并取得双方签署
的代管协议,且收入的金额
能够可靠计量后确认收入 | 公司在业务实际执行
过程中存在该种情况
,因此公司新增收入
确认政策适用情形 | 2,509.69 |
| 客户要求暂不发货并取得双
方签署的代管协议,且收入
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后确认
收入 | | |
| | | 8,642.70 |
| 本集团在3D打印设备发出,
虽未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
但已收取除质保金以外的全
部合同款项后确认收入 | 公司未来业务实际执
行过程中存在发生此
类情况的可能性 | 无 |
注:上表中代管模式下在确认收入时尚未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均已交付至客户。
报告期公司的收入确认存在上述情形,与往年相比未发生显著变化。
二、说明本次对各定期报告及业绩快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名称、合同签订情况、销售内容、收入确认方式、往期不予确认的原因、更正后予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并说明收入确认内部控制是否已完善,相关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形,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
| 客户名
称 | 合同签订情况 | 销售内容 | 更正金额 | 收入确认方式 | 往期不予确
认的原因 |
| 客户名
称 | 合同签订情况 | 销售内容 | 更正金额 | 收入确认方式 | 往期不予确
认的原因 |
| 客户F | 2023年8月、
2023年10月,
签订业务合同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 | 1,663,368.00 | 在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发出,
获取代表控制
权转移的单据
后确认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签字的交
付单、与客户
签订的书面售
后代管协议、
客户签章的验
收报告、客户
的签收单、入
库单等等。 | 产品尚未发
出,未获得
纸质《代管
协议》,收
入确认存在
瑕疵 |
| 客户G | 2024年3月,签
订业务合同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 | 3,352,539.82 | 在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发出,
获取代表控制
权转移的单据
后确认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签字的交
付单、与客户
签订的书面售
后代管协议、
客户签章的验
收报告、客户
的签收单、入
库单等等。 | 产品尚未发
出,未获得
纸质《代管
协议》,收
入确认存在
瑕疵 |
| 客户A | 2024年1月,签
订业务合同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 | 803,637.17 | 在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发出,
获取代表控制
权转移的单据
后确认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签字的交
付单、与客户
签订的书面售
后代管协议、
客户签章的验
收报告、客户
的签收单、入
库单等等。 | 产品尚未发
出,未获得
纸质《代管
协议》,收
入确认存在
瑕疵 |
| 客户H | 2023年12月27
日客户向公司
发出《确认函
》,确认向公
司采购相关产
品;2024年1月
,签订业务合
同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 | 2,806,202.58 | 在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发出,
获取代表控制
权转移的单据
后确认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签字的交
付单、与客户
签订的书面售
后代管协议、
客户签章的验
收报告、客户
的签收单、入
库单等等。 | 产品尚未发
出,获得的
纸质《代管
协议》客户
只签字未盖
章,收入确
认存在瑕疵 |
| 客户名
称 | 合同签订情况 | 销售内容 | 更正金额 | 收入确认方式 | 往期不予确
认的原因 |
| 客户I | 2023年4月,签
订业务合同 | 技术服务及
生产3D打印
定制化产品 | 813,805.31 | 收到客户验收
报告且3D打印
定制化产品发
出,获取代表
控制权转移的
单据后确认收
入,包括但不
限于客户签字
的交付单、与
客户签订的书
面售后代管协
议、客户签章
的验收报告、
客户的签收单
、入库单等等
。 | 按技术服务
进度确认收
入,依据不
充分,收入
确认存在瑕
疵 |
| 成都通
宇航空
设备制
造有限
公司 | 2023年12月,
签订业务合同 | 3D打印设备 | 9,336,283.19 | 在3D打印设备
发出,获取代
表控制权转移
的单据后确认
收入,包括但
不限于客户签
章的验收报告
、与客户签订
的书面售后代
管协议、暂存
协议等等。 | 产品尚未发
出,未获得
纸质《代管
协议》,收
入确认存在
瑕疵 |
| 客户J | 2023年12月客
户出具《确认
函》;2024年5
月,签订业务
合同 | 研发及生产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 | 61,163,481.15 | 在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发出,
获取代表控制
权转移的单据
后确认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签字的交
付单、与客户
签订的书面售
后代管协议、
客户签章的验
收报告、客户
的签收单、入
库单等等。 | 合同识别错
误,产品尚
未发出,未
获得纸质《
代管协议》
,收入确认
存在瑕疵 |
| 79,939,317.22 | | | | | |
出现上述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到位,对合同识别错误,以及收入确认的依据存在瑕疵,导致部分收入确认出现差错。
(二)收入确认内部控制完善情况
针对收入确认存在的上述情况,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包括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强化规范财务核算的意识、完善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完善收入确认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
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审计部将收入跨期确认纳入重点审计范围,逐月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完善销售合同管理机制,在合同中明确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条款,要求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后及时提交财务中心审核与备案,后续对合同中的上述条款修改时,销售部门应与财务中心及时沟通,财务中心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如果条款难以判断,财务中心应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进行沟通,从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确保收入确认准确、规范。
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收入确认的相关会计政策,后续将严格按照更新后的政策确认收入。
(三)相关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形,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
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5〕5号)后高度重视,公司成立了自查小组实施自查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控制度、对业务流程及合同、重要的交易会计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除已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外,相关报告期不存在因其他类似情形需要进一步更正的事项。
三、说明2024年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包括名称、销售金额、各主要订单收入确认金额、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发货至验收历时显著较短、合同晚于发货时点签订、未发货即确认收入、期后产品退回等情形,是否构成提前确认收入。
(一)2024年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1、2024年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
单位:元
| 客户名称 |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泸州翰飞航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客户D |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2、各主要订单收入确认金额、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发货至验收历时显著较短、合同
晚于发货时点签订、未发货即确认收入、期后产品退回等情形,是否构成提前确认收入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中销售金额大于1,000万的合同情况如下表列示:(1)客户一: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元
| 合同签订
时间 | 收入确认金额 | 收入确认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销售内容 | 发货至验收
时间是否历
时显著较短 | 是否存在
合同签订
时间晚于
发货时间
情况 | 是否存在
未发货即
确认收入
情况 | 是否存
在期后
产品退
回 |
| 2024/12/1
0 | 14,742,289.68 | 2024/12 | 签订合同,完成
交付并取得客户
签收的交付单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及3D
打印原材料 | 发货取得客
户签字的交
付单即确认
收入 | 是 | 否 | 否 |
| 2024/4/26 | 10,333,798.37 | 2024/10-2024/12 | 签订合同,完成
交付并取得客户
签收的交付单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及3D
打印原材料 | 发货取得客
户签字的交
付单即确认
收入 | 否 | 否 | 否 |
客户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元
| 合同签订时间 | 收入确认金额 | 收入确认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销售内容 | 发货至验收时
间是否历时显
著较短 | 是否存在合
同签订时间
晚于发货时
间情况 | 是否存
在未发
货即确
认收入
情况 | 是否存
在期后
产品退
回 |
| 合同签订时间 | 收入确认金额 | 收入确认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销售内容 | 发货至验收时
间是否历时显
著较短 | 是否存在合
同签订时间
晚于发货时
间情况 | 是否存
在未发
货即确
认收入
情况 | 是否存
在期后
产品退
回 |
| 2024/11/13 | 30,677,453.93 | 2024/11-2024/12 | 签订合同,完成
交付并取得客户
签收的交付单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及3D
打印原材料 | 发货取得客户
签字的交付单
即确认收入 | 否 | 否 | 否 |
| 2024/11/7 | 16,292,409.31 | 2024/12 | 签订合同,完成
交付并取得客户
签收的交付单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及3D
打印原材料 | 发货取得客户
签字的交付单
即确认收入 | 否 | 否 | 否 |
| 2024/3/4 | 16,182,996.37 | 2024/10-2024/12 | 签订合同,完成
交付并取得客户
签收的交付单 | 3D打印定制
化产品及3D
打印原材料 | 发货取得客户
签字的交付单
即确认收入 | 否 | 否 | 否 |
客户三:泸州翰飞
航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元
| 合同签订时间 | 收入确认金额 | 收入确认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销售内容 | 发货至验
收时间是
否历时显
著较短 | 是否存在合同
签订时间晚于
发货时间情况 | 是否存在未
发货即确认
收入情况 | 是否存在期
后产品退回 |
| 2024/9/19 | 37,345,132.76 | 2024/12 | 签订合同,完成
验收并收到客户
签章的验收报告 | 3D打印设备 | 否 | 否 | 否 | 否 |
客户四:客户D
单位:元
| 合同签订时间 | 收入确认金额 | 收入确认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销售内容 | 发货至验收
时间是否历
时显著较短 | 是否存在合
同签订时间
晚于发货时
间情况 | 是否存在
未发货即
确认收入
情况 | 是否存
在期后
产品退
回 |
| 合同签订时间 | 收入确认金额 | 收入确认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销售内容 | 发货至验收
时间是否历
时显著较短 | 是否存在合
同签订时间
晚于发货时
间情况 | 是否存在
未发货即
确认收入
情况 | 是否存
在期后
产品退
回 |
| 2024/8/28 | 13,125,369.26 | 2024/11 | EXW贸易条款,客户工厂提
货即控制权转移,提货时在
物流签收单上签字 | 3D打印设备 | EXW贸易条款
,客户工厂
提货即控制
权转移 | 否 | 否 | 否 |
| 2024/9/3 | 10,009,661.28 | 2024/11 | EXW贸易条款,客户工厂提
货即控制权转移,提货时在
物流签收单上签字 | 3D打印设备 | EXW贸易条款
,客户工厂
提货即控制
权转移 | 否 | 否 | 否 |
客户五: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元
| 合同签订
时间 | 收入确认金额 | 收入确认
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销售内容 | 发货至验
收时间是
否历时显
著较短 | 是否存在
合同签订
时间晚于
发货时间
情况 | 是否存在
未发货即
确认收入
情况 | 是否存
在期后
产品退
回 |
| 2024/12/29 | 17,680,752.26 | 2024/12 | 签订合同,完
成交付并取得
客户签收的交
付单 | 3D打印定制化
产品及3D打印
原材料 | 发货取得
客户签字
的交付单
即确认收
入 | 是 | 否 | 否 |
综上所述,公司第四季度主要订单收入确认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四、核查情况:
(一)保荐人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关于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2、取得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
3、访谈年审会计师了解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及差错更正的披露是否恰当,新增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获取按照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确认收入的明细表、定期报告差错更正明细表;
5、获取上市公司关于第四季度主要客户的合同情况、发货情况、验收情况及期后退货情况。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1、公司根据其业务情况,在本报告期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控自评报告,年审会计师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代管模式下货品存放符合规定;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公司取得其他替代证据表明控制权已实质转移;公司按各类新增收入确认政策适用情形下的合计收入金额及占比整体与上一年度未发生显著变化。
2、公司对出现的会计差错事项按照准则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需要进一步更正的其他类似重大会计差错情形。公司对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自查和整改,收入确认按照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3、公司2024年四季度前五大客户收入确认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构成提前确认收入。
3.关于应收款项变动。
10.4 1-2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亿元,其中, 年账龄应收账款余额2.13亿元,同比增加1.48亿元;2-3年账龄应收账款余额2,971.12万元,同比增加1,978.56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1.32亿元,其中商业承兑票据余额1.24 8.63% 1 1
亿元,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末公司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合并口径下主要欠款方名称、应收账款余额、信用政策、欠款金额及时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上述欠款方合同签订、验收时点和依据、信用期变化、经营风险等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情形,回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说明期末商业承兑票据的主要出票方背景、销售内容及合同签订情况、票据期限、账龄等,是否存在票据无法兑付的情形,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票据往来,并根据减值准备计算过程,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末公司1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合并口径下主要欠款方名称、应收账款余额、信用政策、欠款金额及时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上述欠款方合同签订、验收时点和依据、信用期变化、经营风险等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情形,回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报告期末1年以上账龄主要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合并口径1年以上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欠款方归属集团名称 | 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 | 1-2年应收账款余额 | 2-3年应收账款余额 | 3年以上应收
账款余额 |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109,091,912.24 | 106,948,914.24 | 1,482,700.00 | 660,298.00 |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18,638,348.60 | 16,010,855.60 | 475,061.00 | 2,152,432.00 |
| 武汉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15,050,000.00 | 2,414,800.00 | 12,635,200.00 | - |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3,144,617.00 | 13,144,617.00 | - | -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996,212.05 | 8,605,720.05 | 2,171,607.00 | 218,885.00 |
| 合计 | 166,921,089.89 | 147,124,906.89 | 16,764,568.00 | 3,031,615.00 |
(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
单位:元
| 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 | 1-2年应收账款余额 | 2-3年应收账款余额 | 3年以上应收账款
余额 |
| 96,629,617.10 | 96,629,617.10 | - | - |
| 7,596,784.64 | 7,596,784.64 | - | - |
| 4,865,510.50 | 2,722,512.50 | 1,482,700.00 | 660,298.00 |
(2)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