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300368):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 10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11 第五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 13 第六章 附 则 ................................................................ 15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 或将要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 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 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①购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②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上述事项中,第 3项或第 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 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强制解散;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6.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8.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适用第 7.1.2条的规定。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换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 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 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 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 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 行相关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 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 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五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 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 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 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 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 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