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5-045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河南众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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