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拟发行 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广东
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将在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进一步修订版本)将继续有效并将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自动失效。
鉴于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与前述《公司章程》对比,除将修订前公司章程中的“证券交易所”的简称调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其他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
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年 12月 29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0年 1月 28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
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年 12月 29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000万股,于 2010年 1
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行【】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前述境外上市
外资股(H股)股票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851.270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
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
字样。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
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
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
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
样。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标明面值。 |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公司发
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称“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H股”。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
的前项规定。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股股份,可以
按公司境外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
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要求由受托代管
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8,851.270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
【】万股,H股普通股【】万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符合
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在符合适用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所有 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
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
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
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
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
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
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
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份的充分证据。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
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公司可根据适
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
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
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
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公司境内未上市股
份的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公司 H股股
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
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在股东会上发言
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
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
无需是公司的股东。如股东为香港不时
制定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
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
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十六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六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
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认可结算
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
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
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
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
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
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
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
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
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投票
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
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
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
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则
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规定或限
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
决结果内。
…… |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该人负责的合同。
上款中所述之危机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出于
其主观意愿丧失控制地位,或公司实际
控制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或根据本章程
二百〇二条所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发生
时。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
他内容。
…… |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解
除其职务,但解除职务并不影响该董事
依据任何合同提出损害赔偿。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
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董事,其任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获委任后的首个
年度股东会为止,并于届时有资格重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连任。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
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
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
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如
下: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
如下: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公告、
电话或传真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三
日。 |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公告、电话
或传真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三日。如
有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的事件,通知时
限不受上述限制,可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召开,
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另设置
战略决策、提名、薪酬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另设置战
略与 ESG、提名、薪酬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
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
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
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相关事宜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如
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目标、战略规划、治
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
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
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
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相
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
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
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3、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
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
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的利
润分配政策如下:
……
3、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向股
东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
法合规。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
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须在香港为 H股股东委托一名
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
代有关 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 H股
分配的股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
付予该等 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
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话、电传。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话、电传;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
定媒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
择。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
媒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中选择。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相抵触的;
…… |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
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关联关系”的含
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关系”;“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
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
联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
“关连人士”。
(五)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
师”的含义,“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
《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含义。
(六)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投资人及/或其一致
行动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协
议转让、司法拍卖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或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公司
控制权的行为,或在投资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和/或与前述任何一方具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回避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过决议认定属于恶意收购的行为。如果
未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恶意收
购”作出明确界定的,本章程定义的恶意
收购范围相应进行调整。 |
| /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章程与不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为准。 |
| /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决
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自本章
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
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草案)》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