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成股份(00015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5-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本次诉讼 的原告; 3、涉案金额:合同欠款人民币 47,725,337.11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 到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加坡亚德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亚 德(上海)环保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系统”),因 亚德系统与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 司”)、苏州盛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公司”) 关于《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年处置 4万吨废矿油一体 化综合利用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 及《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以下简称“债务加入协议”)下 德鑫公司、盛元公司欠付合同款事宜,亚德系统向浙江省台 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门法院”)提起诉讼,三 门法院于近期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浙 1022民初 1942号】,受理该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亚德 系统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三门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2025年 6月 6日,亚德系统收到三门法院就财产保全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2025)浙 1022民初 1942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德(上海)环保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一: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盛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被告二持有被告一 62%的股权。 受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二)纠纷起因 2021年 4月 15日,亚德系统与德鑫公司就其年处置 4 万吨废矿物油一体化综合利用项目签署了 EPC合同,合同总 金额为人民币 56,304,220.72 元。2022年 9月,亚德系统与 德鑫公司,盛元公司签署《债务加入协议》,就 EPC合同下 德鑫公司未付的合同款约定了具体还款安排,约定盛元公司 加入债务,与德鑫公司对亚德系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1年 12月 30日,亚德系统按 EPC合同约定完成主 要设备和材料全部到现场并安装验收的工作,德鑫公司签发 机械完工证明。2022年 10月 15日,德鑫公司出具《三门德 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年处置 4万吨废矿物油一体化综合利用 项目 EPC合同设备系统共同验收意见》。 德鑫公司和盛元公司未能按照《债务加入协议》按时足 额向亚德系统偿还欠付的合同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亚 德系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德鑫公司和盛元公司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 47,725,337.11 元; 2、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截至 2025年 4月 18日的利 息人民币 12,011,197.12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5年 4月 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 0.035%的 利率支付利息; 3、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4.、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 全保险费。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 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 均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下属子公司因被侵害利益提起诉讼,是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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