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600588):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版)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避免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界定 第二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认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与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六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应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还需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第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计算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下两款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二)至(十六)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六章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定价。 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价格及费率。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商品或劳务价格及费率。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流程: 除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业务外,其他业务价格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于商品购销交易及服务提供业务,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每年制定产品及服务业绩计算与结算标准,经主管总裁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租赁、共用资产等业务,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制定相关结算标准,经主管总裁批准后执行。 (三)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按照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执行。 (四)除上述业务外的其他非经常性业务,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务部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以控制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价格有疑义的,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独立意见。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及时上报关联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报告或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股东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后可调整或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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