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室(60321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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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07日 18:05: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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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爱婴室: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
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
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上海
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应内容,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主要内容涉及:删除关于监事、监事会相关规定,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具体修订条款明细如下: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
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
|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 |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
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
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的
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
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海
交易所备案。 |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
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
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
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
时向上海交易所备案。 |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
|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它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它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它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 第十二条 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必须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董事会有
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核的。 | 第十二条 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必
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董事
会有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核的。 |
| 第十三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 第十三条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
| 交易: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
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
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
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属于本条前款第2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应当及时披露,
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交易: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策的关联交
易,但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
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董
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
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本条前款第2项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外,还应当及时披
露,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
|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
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
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
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
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
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 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成
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
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
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
建议董事会纠正。 |
|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下列关联交
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意见: |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对下列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 |
|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 表意见: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日期修订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
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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