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根据《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单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修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中(如适用)。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
政府[1999]133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110000005119254。
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01年5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章程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
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
府[1999]133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000005119254。
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01年5月18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
易所”)批准,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
简称“H股”),【并超额配售了【】股H股】,前述
H股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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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以下简称“A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集中托管。公
司于香港发行上市的H股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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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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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3,416,997,409股。 |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超额
配售权未获行使/超额配售权行使后】),公司的股份总
数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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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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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
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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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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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符合适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其他
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对前
述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
从其规定。公司H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
公司H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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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股
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
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
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
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
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
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
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
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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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
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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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上述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
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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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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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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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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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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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按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申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规则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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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
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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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本章程所称关联(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等认定的关联(连)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连)关系。
本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
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人”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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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召开二十一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期
限内进行股东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的股东可以出
席股东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召开二十一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股东。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股东
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现场会
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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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而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
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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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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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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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会现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一条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在股东会
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发言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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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
|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托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
份的有效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
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地区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或法规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1个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1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
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
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
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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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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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
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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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
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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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股
份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
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
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
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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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连)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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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
表决。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外,股东也可以通过网
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 第八十六条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要求,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进行表决。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外,股东也可以
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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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列席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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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
上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上届
董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
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
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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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
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
的董事,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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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
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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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 | 第一百零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何董事(包括执行董事)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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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设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董事任期届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连选
可以连任。
公司设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与
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
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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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
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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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应在2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
内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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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
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首
个年度股东会为止,并于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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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
| 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
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一致。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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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由经济管理专
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担任,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由经济管理专家、会
计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担任,其中至少有
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
适当的会计专业人士,或适当的专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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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设
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
适当的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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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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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五日前。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五日前;特殊情
形下,董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
效地送达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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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根据会议规则制定的事项。 |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召开方式;
(六)其他根据会议规则制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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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
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连)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且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连)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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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会审议。 |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
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
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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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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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
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
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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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六条 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1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
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述年度报告、年度业绩、中期报告、中期业绩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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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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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
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
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
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
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
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
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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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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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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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报
酬)或者确定审计费用(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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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
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发布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
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
《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
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
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
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
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
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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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
|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担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
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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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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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之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之内在《上海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上公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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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本章程实施后,原章程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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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