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宁波建工(601789):宁波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5-04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涉案金额:本次受理案件涉及工程款(含质保金) 106,710,147.9元及相应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16,594,718.3元 及支付BT回购款12,566,249.99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 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温州东部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东部 新城投资集团”、“被告一”)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控股子公司温州宁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宁建”、“原告”)工程款、BT回购款及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温州宁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温 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支付所欠工程款、BT回购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请求判令确认温州宁建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 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判令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高新控股”、“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温州宁建于近日收到温州市 龙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4年9月13日,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曾用名:温州民科 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将案涉“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 政道路工程”以BT模式发包给温州宁建施工,并签订了《BT模式建 设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 2015年5月案涉工程的一期工程正式开工,2016年9月8日二 期工程(一标、二标)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温州东部新城投资 集团进行了部分已完工程提前回购,后续新增工程量按施工总承包 模式支付工程款。该项目一期工程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预验收, 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于2019年12月23日整体通过竣工验收。温州 宁建已向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提交了送审结算书,案涉一期和二 期工程总计送审金额817,731,134元,但至今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结 算,温州东部新城投资集团也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约定支付温州 宁建全部的工程款、BT回购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为维护合法权益,温州宁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 市政道路工程”BT回购款12,566,249.99元、资金占用利息及逾期 利息暂计10,529,054.3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4月 15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 付“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2017年11月1日 起的工程款(含质保金)总计106,710,147.9元,并赔偿原告逾期 4月15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 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 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温州宁建近日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出具(2025)浙 0303民初48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已受 理上述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温州宁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款项并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因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 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25)浙0303民初48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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