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净利润下降 50%以上,本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定义相同的含义。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登录上交所(http://www.sse.com.cn/)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公开信息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
首发上市后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附件中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该等承诺主体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以下简称“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关于上海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相关独立意见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行政处罚:2023年 7月 2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230401057号),上市公司子公司上海
工程”)因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经核查,
工程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公开披露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以及中国证监会、境内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
2.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1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 |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其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
份。
(2)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奥浦迈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奥浦迈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所
持奥浦迈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上述各项减持承诺互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6)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因此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奥浦迈所有,并承担由此引 | (1)2025年 9月 2日
(2)2025年 9月 2日
之后,且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及离职后 6个月内;
2025年 9月 2日之
后,且担任核心技术
人员期间
(3)2027年 9月 2日
(4)2023年 3月 2日 | (1)(2)
(3)正常
履行中
(4)已履
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
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 |
| 2 | 实际控制人
贺芸芬 |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其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
(2)本人所持奥浦迈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奥浦迈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奥浦
迈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因此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奥浦迈所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
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1)2025年 9月 2日
(2)2027年 9月 2日
(3)2023年 3月 2日 | (1)(2)
正常履行中
(3)已履
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
| 3 | 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的一致行动
人、股东稳
实企业 |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其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
份。 | (1)2025年 9月 2日
(2)2027年 9月 2日
(3)2023年 3月 2日 | (1)(2)
正常履行中
(3)已履
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2)本企业所持奥浦迈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奥浦迈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监会、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奥
浦迈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因此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奥浦迈所有,并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
的,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 |
| 4 | 股东天津华
杰、国寿成
达、达晨创
投、元清本
草、领瑞基
石、上海稳
奥、宁波贺
何 |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其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奥浦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
迈回购前述股份。
(2)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
求的,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2023年 9月 2日 | 已履行完
毕,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5 | 股东西藏鼎
泰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优俍技 |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本企业
最近一次取得奥浦迈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 | 2023年 12月 24日 | 已履行完
毕,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术中心(有
限合伙) | 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
(2)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
求的,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 |
| 6 | 股东上海磐
信 |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本企业
取得奥浦迈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 12个月内取得的奥浦迈股份,不
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自奥浦迈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余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
股份。
(2)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
求的,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2023年 9月 2日(非
上市申请材料受理日
前 12个月内取得的股
份)
2023年 12月 24日
(上市申请材料受理
日前 12个月内取得的
股份) | 已履行完
毕,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7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 | (1)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奥浦迈的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奥浦迈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奥
浦迈的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人将按照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
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奥浦迈股份。在上述限售条
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
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 (1)长期
(2)
1)长期
2)2027年 9月 2日
3)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本人将所持有的奥浦迈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奥浦迈所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奥浦迈首发上市
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股份前,奥浦迈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的奥浦迈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奥浦迈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奥浦迈所
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8 | 实际控制人
贺芸芬 | (1)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奥浦迈的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奥浦迈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奥
浦迈的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人将按照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
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奥浦迈股份。在上述限售条
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
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本人将所持有的奥浦迈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 (1)长期
(2)
1)长期
2)2027年 9月 2日
3)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所得收益归奥浦迈所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奥浦迈首发上市
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股份前,奥浦迈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的奥浦迈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奥浦迈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奥浦迈所
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9 | 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的一致行动
人、股东稳
实企业 | (1)持股意向
本企业作为奥浦迈的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奥浦迈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
奥浦迈的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
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奥浦迈股份。在上述限
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
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本企业将所持有的奥浦迈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奥浦迈所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 (1)长期
(2)
1)长期
2)2027年 9月 2日
3)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奥浦迈首发上
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股份前,奥浦迈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的奥浦迈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奥浦迈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奥浦
迈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奥浦
迈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10 | 直接或间接
持股 5%以
上股东天津
华杰、上海
磐信、国寿
成达、达晨
创投 | (1)持股意向
本企业作为奥浦迈的股东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期持有奥浦迈的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
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奥浦迈股份。在上述限
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
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若在减持股份前,奥浦迈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 (1)长期
(2)
1)长期
2)长期
3)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奥浦迈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奥浦迈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奥浦
迈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或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
| 11 | 股东上海优
俍技术中心
(有限合
伙)、领瑞
基石、宁波
贺何、元清
本草、西藏
鼎泰企业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稳
奥 | (1)持股意向
本企业作为奥浦迈的股东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期持有奥浦迈的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
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奥浦迈的股份。在上述
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
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的奥浦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若在减持股份前,奥浦迈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奥浦迈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奥浦
迈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奥浦
迈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1)长期
(2)
1)长期
2)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12 | 上市公司 |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
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
通。
2)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
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A.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
施股价稳定措施;
B.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C.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
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A.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025年 9月 2日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B.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
或表决权)。
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D.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
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E.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20%;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
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第二顺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和不会迫使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
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20%;
②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 |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公司获得薪酬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
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
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自公司所获得薪酬(税后,下同)的 20%;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所获得薪酬的 5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4)若公司上市后 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
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 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 |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 | |
| 13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实
际控制人贺
芸芬、控股
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股东稳实企
业 | (1)本人/企业将严格执行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奥浦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
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奥浦迈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
时,本人/企业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本人/企业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奥
浦迈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奥浦迈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25年 9月 2日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14 |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肖
志华、姜
黎、倪亮
萍、贺芸
芬、曹霞、
张俊杰 | (1)本人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
该等决议实施相应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
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但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或扣留应领取薪酬的
20%(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25年 9月 2日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15 | 上市公司 | (1)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本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
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所发行的全部新股。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16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实
际控制人贺
云芬、控股
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股东稳实企
业 | (1)保证奥浦迈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奥浦迈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
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奥浦迈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17 | 上市公司 | 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
升经营效率、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
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尽早实现募投项目逾预期收
益。
(3)持续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
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
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
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
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 | |
| 18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与实
际控制人贺
芸芬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
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
承担相应责任。 | 在承诺方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
持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19 | 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的一致行动
人、股东稳
实企业 | (1)本企业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奥浦迈利益;
(2)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奥浦迈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3)拟公布的奥浦迈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奥浦迈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4)不越权干预奥浦迈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奥浦迈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
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 | 在承诺方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
持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
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 | |
| 20 |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肖
志华、贺芸
芬、姜黎、
张俊杰、曹
霞、倪亮
萍、张元
兴、李晓
梅、陶化安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
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
承担相应责任。 | 在承诺方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21 | 上市公司 | 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
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22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实
际控制人贺
云芬、控股
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股东稳实企
业 | 本人/企业将督促奥浦迈严格按照经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
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23 |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肖
志华、姜
黎、倪亮
萍、贺芸
芬、曹霞、
张俊杰、李
晓梅、张元
兴、陶化安 |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
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本人将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
(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24 | 上市公司 |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日
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
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25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 (1)本人/企业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或印章皆为真实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肖志华、实
际控制人贺
芸芬、控股
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股东稳实企
业 |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企业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若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若奥浦迈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奥浦迈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企业将依法回购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26 |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肖志
华、姜黎、
倪亮萍、贺
芸芬、曹
霞、张俊
杰、李晓
梅、张元
兴、陶化
安、郭传
阳、梁欠
欠、李江峰 | (1)本人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或印章皆为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据本人所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27 | 上市公司 |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
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2)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
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 |
| 28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实
际控制人贺
芸芬、控股
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股东稳实企
业 | (1)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企业将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奥浦迈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
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奥浦迈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本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企业将作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奥浦迈投资者利
益。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29 |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 | (1)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心技术人员
肖志华、姜
黎、倪亮
萍、贺芸
芬、曹霞、
张俊杰、李
晓梅、张元
兴、陶化
安、郭传
阳、梁欠
欠、李江
峰、王立峰 |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30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肖志华、实
际控制人贺
芸芬、控股
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股东稳实企
业 | (1)本人/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奥浦迈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奥浦迈及
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奥浦迈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
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奥浦迈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控股任何可能会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奥
浦迈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由奥浦迈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奥浦迈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奥浦迈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企业将
赔偿奥浦迈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企业作为奥浦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
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撤销。 | 在承诺方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
持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31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 (1)本人/企业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 | 在承诺方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肖志华、实
际控制人贺
芸芬、控股
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股东稳实企
业 | 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
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企业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
程度及透明度。
(4)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公司与本人/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
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
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企业愿意就前述关
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人/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
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企业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
持续有效 |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32 | 直接或间接
持股 5%以
上股东天津
华杰、上海
磐信、国寿
成达、达晨
创投 | (1)本企业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奥浦迈之《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奥浦迈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浦迈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奥浦迈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
奥浦迈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
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企业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
度及透明度。
(4)奥浦迈独立董事如认为奥浦迈与本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奥浦迈或奥浦迈公众
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
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奥浦迈或奥浦迈公众股东的利益,本企 | 在承诺方持股 5%以上
期间内持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业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奥浦迈或奥浦迈公众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
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由此给奥浦迈及其公众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奥
浦迈或者该等公众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奥浦
迈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
| 33 |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肖志
华、姜黎、
倪亮萍、贺
芸芬、曹
霞、张俊
杰、李晓
梅、张元
兴、陶化
安、郭传
阳、梁欠
欠、李江峰 | (1)本人及关联方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为本人代垫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2)本人及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
人及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本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上述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的
关联方为止。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长期有效(直至承诺
方不再为上市公司关
联方为止)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34 |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肖志
华、姜黎、
倪亮萍、贺
芸芬、曹
霞、张俊
杰、李晓 | 本人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据本人所知,本人与公司供应商、客
户均不存在控制关系,亦未在其中占有任何权益。报告期内,据本人所知,本人与本人的
其他关联方未与公司发生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梅、张元
兴、陶化
安、郭传
阳、梁欠
欠、李江峰 | | | |
| 35 |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肖志
华、姜黎、
倪亮萍、贺
芸芬、曹
霞、张俊
杰、李晓
梅、张元
兴、陶化
安、郭传
阳、梁欠
欠、李江峰 |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
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
及透明度。
(4)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公司与本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可
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
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公
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
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由此给公司及其公众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该等公众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36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相应披露。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直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情
形 |
| 序
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到期时间 | 履行情况 |
| | |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
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
求,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人海通证券将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
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持有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
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与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
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7、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
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 | |
| 37 | 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 |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38 | 上市公司 | 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
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