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高和(83178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05日 18:36:40 中财网
原标题:ST高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1787 证券简称:ST高和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2月 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2月 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公司于 2025年 6月 4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4民终 825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汪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雨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鸿伟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凡登(江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先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 12月 11日,原告与第三人凡登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机器设备,保险金额 82894881元。2019年 12月 22日,凡登公司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凡登公司向原告申请赔偿,经定损及谈判,原告向凡登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2860万元。金坛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厂房第 2层试验生产线控制柜处,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而第 2层试验生产线系由高和公司提供并安装调试的收放线设备(含 2个电气控制柜)以及鸿伟信公司提供的电镀线设备(含 4个电气控制柜)等设备组成。原告认为本次火灾系由被告提供的控制柜(配电箱)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和公司负担。

理由:
涉案纠纷虽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但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还是产品责任纠纷。高和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电气控制柜,在凡登公司使用过程中,因涉案电气控制柜存在的固有缺陷和不合理危险导致自身起火,进而致使凡登公司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基于产品责任向高和公司请求赔偿。

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高和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设违反国家标准,导致火灾,进而致使凡登公司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公司火灾后调查形成的一系列证据,还有独立公估公司对起火原因、过程、损失金额进行独立评估时搜集的证据,以及消防部门火场勘查,火灾原因认定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包括现场勘验记录、照片),均将涉案起火设备指向是高和公司生产、销售的,且被放置在凡登公司涉案生产线中部偏南处的收放线控制柜。保险公司在一审阶段曾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控制柜残骸与高和公司、鸿伟信公司提供的合同、相应设备的照片进行对比,由此判断被烧毁的控制柜究竟是哪个公司生产的,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保险公司只能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个人对涉案专业问题出具了专家意见,且该鉴定人到庭接受了质询。一审判决否定专家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专家说“如果有新材料,可能会做出不一样的判断”,专家意见不是一个确定的意见。任何鉴定意见都是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检材作出的,都不是绝对结论。保险公司多次要求高和公司、鸿伟信公司、凡登公司提供相关设备的材料,比如设计图纸等,但高和公司、鸿伟信公司、凡登公司均没有提供。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已只能利用自己掌握的材料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了专家意见。如果法院认为因为检材或者单方委托导致鉴定意见证明效力不够,完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检材,并依职权另行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解决专业问题。请求二审考虑专家意见或依职权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已经证明涉案产品由高和公司生产,也证明了涉案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并因该不合理危险引发火灾,致使凡登公司财产遭受巨额损失,依法就应当由生产者来证明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或存在其他免责事由。证明了涉案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并因该不合理危险引发火灾,致使凡登公司财产遭受巨额损失,依法就应当由生产者来证明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或存在其他免责事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情况
案件经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 3月 28日作出(2021)苏0413民初 638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 10月 3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民终251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 0413民初 6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 11月 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413民初 84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情况
2025年 5月 23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 04民终 825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3 民初 8439 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款 1430 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 1430万元为基数,自 2021年 7月 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84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9800 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 94900元,由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49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84800 元,二审鉴定费 420000 元,合计 604800 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 302400 元,由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240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正常,案件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发生以来,公司积极应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4民终 825号。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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