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乐游股份(873412):北京嘉润(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乐游游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明确披露挂牌公司《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不涉及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请财务顾问在《财务顾问报告》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触发条件及制度安排。 经核查,乐游股份于2025年5月14日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拟在《公司章程》新增条款“当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该议案该议案于2025年5月25日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截至2025年6月3日,乐游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本次收购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无需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