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美富特: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时间:2025年06月05日 18:36:15 中财网
原标题:美富特: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2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4月 2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峰环境”)于 2025年 5月 21日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0982民初 5851号】、《举证通知书》以及《民事起诉状》,于 5月 2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公司和美峰环境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案件于 2025年 6月 5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泰广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生物”) 法定代表人:杨元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维信”) 法定代表人:张军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峰环境”) 法定代表人:宋峻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富特”)
法定代表人:宋岱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年 9月 14日,两原告与美峰环境签订《新泰广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美峰环境承接该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合同总额22,000,000.00元。美峰环境在两原告仅支付了 5,000,000.00元款项的情况下于2022年完成了该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后由于两原告方企业一直未正常生产,没有产生供项目设备处理的足量符合合同约定水质水量的污水来源,导致该污水处理项目至今仍未完成设备性能验收。美峰环境前后就该污水处理项目的验收方案与剩余货款一事与两原告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及美峰环境于 2025年 5月 21日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 0982民初 5851号】、《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于 5月 2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两原告就上述事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污水处理工程合同;要求美峰环境将该项目恢复原状、清理现场;返还两原告前期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因建设该项目产生的劳务费、设备款、工程逾期违约金、因未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土建工程损失等共计42,915,806.00元,并对美峰环境所有银行账号以 40,000,000.00元额度做了财产保全。

美富特系美峰环境的唯一股东,本案中两原告将美富特列为了共同被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解除两原告与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年 9月14日签订的《新泰广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合同》。

2.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恢复原状、清理现场并向两原告返还工程款 5,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劳务费、设备款565,000.00元。

4.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 4,677,200.00元。(自 2022年 5月 29日暂算至 2025年 4月 26日,共计 1063天,按照每天 4,400元标准计算。自 2025年 4月 27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照每天 4,400元标准计算。)
5.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两原告因污水处理工程未按约定验收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 28,290,600.00元(2022年 6月至 2025年 1月)。

6.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土建工程损失100,000.00元(待鉴定后予以确认)。

7.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两原告自 2025年 2月至2025年 3月 10日期间因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验收开车所造成的投入原材料、人工等费用的损失 3,718,506.00元。

8.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两原告评估费、公证费、信息服务费、专业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共计 164,500.00元。

9.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 400,0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 42,915,806.00元。

10.判令被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 2项至第 9项承担连带责任。

11.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于 2025年 6月 5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美峰环境银行存款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便。公司已积极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该诉讼事项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美峰环境银行存款被冻结,对资金使用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美峰环境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诉讼纠纷,减少恶意诉讼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合同约定水质水量的拟处理污水,导致项目至今无法按合同约定进入性能验收环节。

为维护该项目中自身合法工程利益,美峰环境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前向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5月 2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案号:(2025)鲁 0982民初 6830号】,在该案中美峰环境请求法院支持两原告向其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技术服务费等 20,249,147.60元,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

上述两案件均定于 2025年 6月 5日开庭审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 0982民初 5851号】、《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案号:(2025)鲁 0982民初 6830号】。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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