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淮建投 (137672):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2淮建投”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05日 18:15:58 中财网
原标题:22淮建投 :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2淮建投”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37672.SH 债券简称:22淮建投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2淮建投”发行人
赎回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5月30日,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了《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2淮建投”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为上述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年 8 月 30日完成“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2淮建投”或“本期债券”)的发行,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票面利率为3.90%。

2025 年 8月 30日为“22淮建投”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因遇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实际付息日为 2025 年9月 1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根据《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赎回本期债券全部未偿份额,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3、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赎回本期债券全部未偿份额。

(1)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的,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积极筹备赎回资金,确保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文件的约定,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未偿本息。

2)发行人承诺不晚于赎回资金发放日前20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明确赎回债券基本情况、赎回实施办法、资金兑付日期及利息计算方法等安排。

3)发行人承诺按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和相关约定及时启动债券赎回流程,在各流程节点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及时划付款项,确保债券赎回的顺利实施。

(2)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并按约定完成赎回资金划付的,发行人与本期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本期债券予以注销并摘牌。” 公司决定行使本期债券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22淮建投”进行全额赎回。

具体情况如下:
1 、赎回登记日:2025 年8月29日。

2 、赎回对象:本期债券的赎回对象为 2025年 8月 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22淮建投”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及利息计算方法: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 “22淮建投”的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3.9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本期债券赎回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兑付第 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人民币31,200,000.00 元,本息总金额为人民币831,200,000.00元。

4、赎回程序:公司于本公告中明确公司决定行使本期债券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并将进行3次提示性公告,通知“22淮建投”持有人有关本期债券赎回的事项。公司拟将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进行全额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5年9月1日)起所有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22淮建投”将全部被冻结。

5 、赎回资金兑付日:2025 年 9月1日。

6、赎回资金付款方法: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前3个交易日将“22淮建投”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7、交易: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5年9月1日)起,“22淮建投”将停止交易。本期债券赎回完成后,“22淮建投”将于 2025 年 9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

8、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18 年11 月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22淮建投”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 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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