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峰华卓立(834914):重大诉讼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04日 22:21:20 中财网
原标题:峰华卓立: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6月 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2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于 2025年 6月 3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民初 28687号。该案将于 2025年 7月 11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智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挂牌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年 10月 27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同日,原告分别与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屈志和聂映先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为峰华卓立基于上述《融资额度协议》产生的自 2023年 9月 28日至 2024年 9月 5日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峰华卓立分别于 2023年 10月 27日、2023年 11月 15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分别借款人民币 2268717元、2731283元。2024年 10月 28日,原告以峰华卓立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认为峰华卓立已触发了《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宣布《借款合同》中的未到期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

原告以峰华卓立未支付剩余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4849474.12元,及相应的罚息及复息人民币 32050.49元(截至 2025年 2月 7日(含),逾期罚息 31885.42元,复息 165.07);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从产生时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人民币 4881524.61元。

2、判令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峰华卓立、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6月 3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民初 28687号。该案将于 2025年 7月 11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积极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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