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峰华卓立(834914):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6月 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5月 2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于 2025年 6月 3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民初 28687号。该案将于 2025年 7月 11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智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挂牌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年 10月 27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同日,原告分别与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屈志和聂映先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为峰华卓立基于上述《融资额度协议》产生的自 2023年 9月 28日至 2024年 9月 5日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峰华卓立分别于 2023年 10月 27日、2023年 11月 15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分别借款人民币 2268717元、2731283元。2024年 10月 28日,原告以峰华卓立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认为峰华卓立已触发了《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宣布《借款合同》中的未到期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 原告以峰华卓立未支付剩余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4849474.12元,及相应的罚息及复息人民币 32050.49元(截至 2025年 2月 7日(含),逾期罚息 31885.42元,复息 165.07);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从产生时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人民币 4881524.61元。 2、判令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峰华卓立、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6月 3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材料,案号为(2025)粤 0605民初 28687号。该案将于 2025年 7月 11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降低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积极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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