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信电气: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 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了《关于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达,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保证朗信电气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通过在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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