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合力海科(83524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04日 18:25:39 中财网
原标题:合力海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5246 证券简称:合力海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7月 2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7月 1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邮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5月 30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5)苏 10民终 82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志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于荣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何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年 6月,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海科”)与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告”)签订了相关资产购买协议,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23年 5月 31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有关江苏永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环保”)的评估情况,拟以定向发行募集资金 1.05亿元人民币的交易对价收购五原告持有的永吉环保 70%股权。协议签署后,合力海科按约定支付了诚意金 1050万元。由于永吉环保的股权存在质押以及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毕等问题,五原告于 2023年 12月解除股权质押、2024年 1月 5日完成减资事项。由于本次收购双方所确定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5月 31日,根据股转系统定向发行相关规则,其财务数据的有效期仅为 6个月,即截止 2023年 11月 30日,故双方签署的相关资产购买协议实际无法完成。2024年 1月,双方就是否继续完成收购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以 2023年 12月 31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为表诚意,合力海科再次向五原告支付了 200万元诚意金。

然直到 2024年 6月 30日,双方仍未就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五原告支付的诚意金 1250万元不再返还。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00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过诉讼请求,由300万元变更为 1000万元)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合力海科一直并未按约履行股权收购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股权收购,至今仍未向股权交易审批机构提交本次股权交易申请材料,也未向五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以收购股权,导致本次股权交易至今未能完成。五原告及永吉环保因合力海科的违约行为遭受巨大损失,损失达千万元以上。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内容:
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3年 6月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于 2024年 1月 21日解除。

2.判令反诉被告共同返还诚意金 12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参照 LPR,自 2024年 1月 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理由:
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23年 6月签署相关协议后,反诉被告于 2023年 12月解除股权质押、2024年 1月 5日完成减资事项。由于本次收购双方所确定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5月 31日,根据股转系统定向发行相关规则,其财务数据的有效期仅为 6个月,即截止 2023年 11月 30日,双方签署的相关资产购买协议实际无法完成。此后双方约定以 2023年 12月 31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然直到 2024年 6月 30日,双方仍未就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由于永吉环保 2022年、2023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亏损持续扩大,目前产能利用率较低,且 2024年 1-4月净利润亏损金额仍较大,本次收购是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较难论证。致使双方已无法继续完成股权收购事宜。反诉原告认为,双方既然已于 2024年 1月协商解除相关资产购买协议,现如今股权收购事宜也已无法继续完成。鉴于此,反诉五被告理应足额退还反诉原告诚意金 1250万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诚意金 1050万元不再退还;
二、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 200万元及利息(以 200万元为基数,自 2024年 8月 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 154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9000元,反诉案件保全费 5000元,合计 208300元,由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3900元,由被告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4400元。


(二)二审情况
一、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81800元,由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56800元,由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5000元。


(三)其他进展
一、公司于 2024年 7月 29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本诉讼案件,公告编号 2024-012。

二、公司于 2025年 1月 15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本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1。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前期向永吉环保股东方支付的 1250万元意向金均系丁小富个人自筹后支付,丁小富向本公司承诺,意向金损失将由其本人承担,不向本公司进行追偿。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该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 10民终 823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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