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奥诺科技(83586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03日 21:55:54 中财网
原标题:奥诺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12月 2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 12月 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5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 决驳回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5年 5月 2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 5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本身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王新月于 2009年 11月 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 200910212401.2, 名称为“一种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 2012年 9月26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 CN101698145B(下称涉案专利),2019年 12月30涉案专利转让给本案原告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如下:
1、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将一种或一种以上液态原料自母液喷头喷入一个含有晶种的流化床中,固体颗粒在流化床中依靠流化风速呈现流化状态, 经蒸发所述原料中的挥发性成份后与晶种包裹或团聚形成颗粒,颗粒从出料 口排出,流化床包括由下至上的进风口、分风室、流化室、分离室和出风口, 其特征在于接近所述出料口的流化速度大于远离出料口的流化风速。

2、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化风 速呈梯度分布。

3、根据权利要求 2所述流化床喷剂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每离出料口 一米远处的各流化风速比为:1:1.01~1:1.2。
4、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竖向隔 板将所述流化室分隔成若干流化小室,相邻的流化小室内的流化速度比为 1:1.01~1:1.2。

5、根据权利要求 4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靠近出 料口的流化小室上方分离室内平面排风速度大于远离出料口的流化小室上方分离室内平面排风速度。

6、根据权利要求 5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相邻流化小室上方的分离室中平面排风速度比为 1:1.01~1:1.2。

7、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化床 内设置至少两个分风室,靠近出料口的分风室内风速大于远离出料口的分风室内风速。
8、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化床 内平面工作风速为成品颗粒沉降速度的 40%~90%。
9、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质在于流化床设置 至少两个出料口,在各出料口处分别设有小颗粒返料加工装置。

10、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流化床设置 至少两个分离室,出风口相对各分离室设置,出风口处分别设置旋风分离器, 接近出料口的旋风分离器的风量大于远离出料口的旋风分离器的风量,相邻的旋风分离器的风量为 1:1.01~1:1.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0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 2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4 年 7月 31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的第 2、4项变更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 2项中 2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
原告近日发现被告一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流化床造粒机产品,且部分侵权产品在被告二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制造并仍然投 入使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30,800元,由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2024年 12月 17日,上诉人(一审原告)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受理法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01知民初 326号民事裁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3)黑 01知民初 326号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以“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的保护范围,进而也不能认定落入引用权利要求 1的权利要求 2和 7的保护范围”为由,进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025年 5月 2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最高知民终 51号。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800元,由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进展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 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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