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3漳经01 : 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

时间:2025年06月03日 18:46:08 中财网
原标题:23漳经01 : 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债券代码:148394.SZ 债券简称:23漳经 01
债券代码:133620.SZ 债券简称:23漳经 02
债券代码:133621.SZ 债券简称:23漳经 03
债券代码:133670.SZ 债券简称:23漳经 04
债券代码:133804.SZ 债券简称:24漳经 01
债券代码:134192.SZ 债券简称:25漳经 01

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路桥”)
被告/被执行人: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经发”、“本公司”)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工程款、利息及资金占用费;
涉案金额:406,396,732.39元;
基本情况:原告中电建路桥与被告漳州经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漳州经发向原告中电建路桥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 359,517,086.52元;(2)判令被告漳州经发向原告中电建路桥支付截至2023年 8月 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46,751,895.87元及自 2023年 8月 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本金 359,517,086.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漳州经发向原告中电建路桥支付资金占用费 127,750元;(4)判令原告中电建路桥对案涉“国道 319线漳州段改线一期工程(厦漳同城大道)(K0+000-K3+400)(K12+242-K15+980)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经发公司欠付工程款 359,517,086.52元范围内);(5)判令被告经发公司承担原告路桥公司因本案支付的一切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电建路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漳州经发向原告中电建路桥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357,017,086.52元;(2)判令被告漳州经发向原告中电建路桥支付截至 2023年8月 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46,751.895.87元;自 2023年 8月 21日起至 2023年 10月 31日止以欠付工程款本金 359,517.086.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自2023年 11月 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本金 357,017,086.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判令原告路桥公司对案涉“国道 319线漳州段改线一期工程(厦漳同城大道)(K0+000-K3+400)(K12+242-K15+980)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经发公司欠付工程款 357,017,086.52元范围内);(4)判令被告经发公司承担原告路桥公司因本案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 2,073,783.60元、保全申请费 5,000元、保全保险费 162,559元)。

二、后续进展情况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 297,824,296.01元及利息(利息以297,824,296.01元为基数自 2023年 9月 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61,283.60元(已根据诉讼请求变化进行了调整),由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535,933.74元,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525,349.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313.11元,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686.89元;鉴定费 2,506,572元,由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969,437元,被告漳州市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537,135元。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根据判决,漳州经发应向中电建路桥支付尚欠工程款 297,824,296.01元,占漳州经发 2024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为1.69%,占漳州经发 202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为 4.03%。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业务开展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公司存续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漳州经发将持续关注前述事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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