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清水爱派(83485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03日 18:35:26 中财网
原标题:清水爱派: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4857 证券简称:清水爱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12月 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12月 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5月 30日,公司收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闽 0702民初 6361号】,判决如下:“在案涉不动产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不能阻却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涉不动产的权利,清水爱派公司对涉案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清水爱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晋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武夷德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姓名或名称: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姓名或名称:卢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姓名或名称:刘苗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 21 日原告与第三人福建武夷德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以福建省南平市的武夷德懋堂项目的房屋转让给原告以抵偿所欠工程款 1645 万元,房屋幢号分别为:10、31、32、40;2020 年 12 月23 日,双方签订了麻阳溪文化旅游度假区一区 10 幢、31 幢、32 幢、40 幢 4 套不动产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亦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于福建武夷德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欠缴土地税费等原因导致上述 4 套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2024年 6月 24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闽 0702执 6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 4套房产。2024年 10月,原告提出执行异议,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闽 0702执异 12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异议。2024年 12月 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5年 5月 30日,法院出具 (2024)闽 0702民初 63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2024)闽 0702执异 121号《执行裁定书》;
2、撤销(2024)闽 0702执 649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中对麻阳溪文化旅游度假区一区 10幢、31幢、32幢、40幢 4 套房产查封冻结并解除查封措施;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福建武夷德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麻阳溪文化旅游度假区一区 10幢、31幢、32幢、40幢 4套房产措施,已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上述 4套房屋所有权已不属于福建武夷德懋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范畴,予以查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特申请撤销裁定,解封查封措施,以维护法律公平、公正!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年 5月 30日公司收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闽 0702民初 6361号】,判决如下:“在案涉不动产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不能阻却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涉不动产的权利,清水爱派公司对涉案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清水爱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涉不动产非公司生产、办公用房,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寻求法律救济措施,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执行裁定书》【(2024)闽 0702 执异 121 号】
3、《执行裁定书》【(2024)闽 0702 执 649 号】
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闽 0702民初 6361号】; 5、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闽 0702民初 6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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