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奥琳斯邦: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03日 18:21:31 中财网
原标题:奥琳斯邦: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3647 证券简称:奥琳斯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3月 2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3月 2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法院转来原告的执行款后,经公司主动与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沟通联系,于 2025年 5月 30日确定原告收取执行款项的银行账户,公司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苏 04民终 2243号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项 20000元,一审本诉 275元,利息 465元,共计 20740元。至此,本案件执行完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安装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OLA2020521、 OLA201901126、 OLA20190306-1、 OLA201901125、 OLA201901125、OLA201901125。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生产购买的设备提供 安 装服务,合同价分别为:1170000 元,2625000 元,557200 元,245000 元、50000 元、760000 元、570000 元,同时合同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在被告所在地 人民 法院提起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自身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安装承揽报酬 2863720 元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3175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8335元;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2020年,反诉原、被告就“广东朗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道公司”)蒸压釜本体安装”、“朗道公司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为 OLA2020521、OLA201901126,合同总价款分别为人民币1170000元、2625000元。反诉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揽报酬共计人民币1900000元。但反诉被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再出现人员不到位、材料迟迟无法送达、不付人工工资等情况,致使上述工程项目现场经常出现停工的情况,最终该项目严重逾期,造成反诉原告的业主方朗道公司重大损失。无奈之下,反诉原告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施工。由于反诉被告的一系列违约行为,造成反诉原告的重大损失,包括因委托第三方另行施工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向反诉原告业主朗道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24年 2月 6日收到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款 3575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 2023年 9月 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违约金合计 1176480元;
三、驳回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二审情况
二审于 2024年 5月 8日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4年 6月 26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4民终 2243号文件,判决书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 0492民初 3995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款 2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 2023年 9月 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违约金合计 838980元;
四、驳回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3899 元,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3624元,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7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15904元,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268元,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63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99 元,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执行情况
2024年 12月 6日,经法院实施执行程序,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向公司划转了损失及违约金共计 856000元。经公司主动与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沟通联系,于 2025年 5月 30日确定原告收取执行款项的银行账户,公司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苏 04民终 2243号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项20000元、一审本诉 275元、利息 465元,共计 20740元。至此,本案件执行完毕。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件已终审判决,双方执行款项已支付完毕。后续公司将积极与法院、律师保持沟通,如有最新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4民终 2243号》 《银行转账记录》


江苏奥琳斯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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