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物生态(83163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5月 1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4月 2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30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5月 27日作出的(2025)新 28民终 60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宜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念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张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 3.7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事实 (1)项目背景:西尼尔氧化塘原本作为巴州库尔勒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由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缺少配套的工业污水处理厂,2004年起,西尼尔氧化塘开始接纳工业污水,导致塘内水体、底泥、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区域环境污染。 为应对上述环境问题,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拟以PPP模式对西尼尔氧化塘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2)业务情况:2017年4月10日,公司与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宇水利”)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承建的西尼尔氧化塘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伟宇水利,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伟宇水利进行了施工,2018年初,因PPP项目被政策性叫停,西尼尔氧化塘项目未竣工即停止建设。 伟宇水利以公司拒绝支付上述土建工程款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进展 (1)首次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受理了伟宇水利针对该事项的起诉,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本案于2023年11月6日开庭审理,因工程量鉴定、案件审理期限等因素,2024年1月2日,伟宇水利自愿提请撤诉。 (2)二次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受理了伟宇水利针对该事项的再次起诉,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在2024年7月12日、2024年12月31日进行了审理。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新2801民初2702号。 (3)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4)新280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伟宇水利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伟宇水利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1.一审认定了不存在的工程项目,判决由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公司在 2017年 7月就 PPP项目西尼尔氧化塘污水综合治理(以下简称“氧化塘项目”)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单位进行磋商,于 2017年 8月 2日就涉案项目向巴州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纳 2000万元保证金,因国务院财政部下达文件 PPP项目退库,故该项目并未实际存在,也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巴州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年 6月 27日已将 2000万元保证金返还。伟宇水利始终未能举证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故涉案工程根本不存在。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于 2017年 7月 27日下发的库开财阅【2017】1号,关于交纳氧化塘项目竞争性磋商施工保证金和签订土地资源对价协议的函均可以证明,公司仅是被确定为涉案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若最终公司与项目发包方没有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则交纳的施工保证金予以退回,草签的用地协议也随之失效。另外,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 2017年 5月 18日下发的库开经发【2017】40号,关于新疆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氧化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可以证明,涉案项目在 2017年 5月 18日才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项目建设,而伟宇水利与张文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落款日期为 2017年 4月 10日,当时案涉工程项目尚不可能存在。 2.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氧化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PPP项目被叫停,该项目并未经行政审批立项。伟宇水利与张文签订合同的日期是 2017年 4月 10日,开工日期为 2017年 6月 5日。而案涉工程 2017年 8月尚在研讨中,伟宇水利与张文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双方所签定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伟宇水利仅仅持有一份所谓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根本无法证明已经实际施工案涉项目工程。伟宇水利未能举证证明该案涉项目工程进行过审批立项、招投标、设计审图合格、土地和规划、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显然该施工合同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二、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2016年对于涉案工程均是会议讨论,公司仅是潜在的施工企业,公司所交纳的保证金也已被退回,证明案涉工程根本不存在,因此根本不存在劳务的分包。伟宇水利未提交总包合同,一审法院未要求对此举证,也未依职权进行调取,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一审期间,公司之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理解不到位,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案涉项目工程测量测绘,因案涉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是客观事实,之后公司更换了代理人同时向一审法院及时提交了《撤回测量测绘申请书》,一审法院仍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张文没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一审法院认为“先干后立”系行业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张文仅为公司股东,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外观,公司从未给张文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更没有进行追认,张文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涉项目部章并未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备案,实际系张文伪造,在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文以自己成立的库尔勒国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收取伟宇水利保证金,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文的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 另外,案涉工程项目合同总标的巨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大经营事项,应当经过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议决议,伟宇水利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签订合同时未对张文的权限进行核实,没有查看相关董事会决议,就向张文指定的库尔勒国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打入保证金违反常规,在没有监理签字对工程计量清单确认的情况下,持续性的进行施工也是违反常规。一审仅凭张文参加项目会议,就认定伟宇水利属于善意相对人,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相悖。 一审认定涉案项目设计电子白图引发的诉讼中,二审期间张文认可由自己支付设计费 50万元,蔡宜东出具的《承诺保证书》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并非认可张文的行为,恰恰相反,张文同意自己全额支付且实际履行支付设计费的行为,证明张文的行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张文以伪造的项目部印章与伟宇水利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法律后果应当由张文个人承担。 2.伟宇水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伟宇水利法定代表人何念国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伟宇水利已于 2017年 11月撤场,而伟宇水利在 2023年 3月 21日以前,从未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违约金,亦未向公司提交监理签字的工程量计量清单和开具挂账申请支付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伟宇水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期间。 3.伟宇水利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伟宇水利并未履行其所负的举证义务,伟宇水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涉案的工程是 PPP项目,一审判决结果导致不存在的工程项目由公司承担巨额工程款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公司保留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主张权利的诉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5月 30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5月 27日作出的(2025)新 28民终 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8079.64元,由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对该诉讼在相关损失测算中作出充分考量并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该诉讼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风险敞口新增实质性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保留相关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新 28民终 607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