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

时间:2025年06月02日 16:36:24 中财网
原标题:燕京啤酒:《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5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5月 30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重大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此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和《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于2025年6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财务部”全文“财务部”修改为“财务管理部 门”
第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上述规则规定标 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 露标 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 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 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第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四款上述规 则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 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 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 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一年。 ……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规定适用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 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已按 照 1.1-1.6 和 2.1-2.6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 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时,达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 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 项。公司已按照本条 1.1-1.6和 2.1-2.6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
  
  
  
  
  
  
第十条 ……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 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条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 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 情况。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 入账。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 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要求的,应 及时予以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 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要求的,应 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 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 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 4.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7.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或发生时;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经 营期满或者法律法规、其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4.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7.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被持有投资 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78.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 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 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 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 东大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 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 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应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 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 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 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罢免解任相应董事、监事的职 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制度规 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董事会应当罢免解聘相应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 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 偿公司 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及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 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大会
  
  
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 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 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 序,通过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股东会给 当 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 序,通过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股东会给 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解任等 建议。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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