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时间:2025年06月02日 16:36:23 中财网
原标题:燕京啤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6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5月 30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于2025年6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 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 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按程序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0年2月27日公 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0年2月27日公 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并于2025年5月30日第八届董事
施行。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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