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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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02日 16:36:2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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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燕京啤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
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61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5月 30日,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于2025年6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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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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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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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
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
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
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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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按程序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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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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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0年2月27日公
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0年2月27日公
司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并于2025年5月30日第八届董事 |
| 施行。 |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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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