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时间:2025年06月02日 16:36:22 中财网
原标题:燕京啤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5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5月 30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全文于2025年6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除第三条第(五)项外,其余“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文除第三条第(五)项外,其余“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修改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防止公司重大信息的泄露, 维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防止公司重大信息的泄露,维 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股票简称、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和注 册地址及名称的变更; …… (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九)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 营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 上的重大损失; ……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二十三)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 (二十五)公司变更募股资金用途; …… (三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新增 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条……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股票简称、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本和 注册地址及名称的变更; ……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总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 (九)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其他可 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 营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者监 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 (二十三)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 (二十五)公司变更募股集资金用途; …… (三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新增 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 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 通过公司职务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 的其他人员,包括秘书、打字员、文件 编排印刷人员等;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 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 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 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 信息的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可 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 因职务、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证 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机关的工作 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 关的工作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 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 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 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 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 刷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其他可 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 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 通过公司职务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 其他人员,包括秘书、打字员、文件编 排印刷人员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 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 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 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 息的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可 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 因职务、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机 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 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 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 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 大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 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由于与前五项所述相关人员存在 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其他 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 员。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 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 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四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 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计划部、财务部门 等应严格控制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 发放范围,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严防 重大信息的扩散;关于公司的重大投资 和发展规划,除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外,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应保守秘密。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计划管理部门、财务 管理部门等应严格控制统计报表和财务 报表的发放范围,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严防重大信息的扩散;关于公司的重大 投资和发展规划,除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外,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应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解 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负责解释。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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