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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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02日 16:36: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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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燕京啤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
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53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5月 30日,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全文于2025年6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
| 全文除第三条第(五)项外,其余“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全文除第三条第(五)项外,其余“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修改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条 为防止公司重大信息的泄露,
维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防止公司重大信息的泄露,维
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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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股票简称、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和注
册地址及名称的变更;
……
(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九)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
营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
上的重大损失;
……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二十三)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
(二十五)公司变更募股资金用途;
……
(三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新增
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第二条……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股票简称、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本和
注册地址及名称的变更;
……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总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
(九)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其他可
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
营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者监
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
(二十三)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
(二十五)公司变更募股集资金用途;
……
(三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新增
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
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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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
通过公司职务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
的其他人员,包括秘书、打字员、文件
编排印刷人员等;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
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
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
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
信息的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可
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
因职务、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证
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机关的工作
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
关的工作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
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
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
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
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
刷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其他可
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
员。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
通过公司职务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
其他人员,包括秘书、打字员、文件编
排印刷人员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
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
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
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
息的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可
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
因职务、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机
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
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
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
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
大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
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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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由于与前五项所述相关人员存在
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其他
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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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
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
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四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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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
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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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计划部、财务部门
等应严格控制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
发放范围,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严防
重大信息的扩散;关于公司的重大投资
和发展规划,除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外,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应保守秘密。 | 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计划管理部门、财务
管理部门等应严格控制统计报表和财务
报表的发放范围,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严防重大信息的扩散;关于公司的重大
投资和发展规划,除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外,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应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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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解
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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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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