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谦泰亨(83188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证券代码:831881 证券简称:谦泰亨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3月 2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3月 2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5月 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24)桂 0103民初 5031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62125元,减半收取 31063元,由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 31062元,由本院向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退还。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文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美川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永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广西燎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鑫聚公司向美川公司出借款项,王永志作为美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上述事实的实际操作人,私自以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鑫聚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后 2017年 5月 27日,原告鑫聚公司与被告王永志、被告安岚及被告美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永志、安岚为美川公司对鑫聚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位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 2号 8号楼 2门 1602室的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如上述债务美川公司不能在 2017年 6月 30日前归还,则美川公司及其担保人王永志、安岚不但需支付前述确定的债权和违约金,还需另行以 510万元为基数自 2017年 6月 3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利息。后鑫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美川公司至今未支付借款,担保人王永志、安岚亦未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 、 请 求 判 令 广 西 美 川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向 原 告 支 付 借 款 人 民 币 本 金 5,0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100,000.00 元以及逾期利息人民币 1,847,040.00元(利息以人民币 5,1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847,040.00 元),暂计算至 2017 年 7 月 3 日,并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 7,047,04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王永志、安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上暂共计人民币 7,047,04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5 月 8日,公司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案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以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为基本出发点,集中精力做好现有业务,尽量降低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桂 0103民初5031号》 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