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中健康桥: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00:16:02 中财网
原标题:中健康桥: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4239 证券简称:中健康桥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5 月 2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对责任人追究,可视情节轻重釆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发生本制度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董事会在审议、决定相关事项时,涉及的董事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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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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