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讯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4335 证券简称:苏讯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5月 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公告,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本制度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公司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 (三)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六)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七)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规则,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二)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二)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三)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四)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在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处理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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