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艾克姆:2024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18:57:27 中财网
原标题:艾克姆:2024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更正概述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71),由于该公告存在疏漏,公司现予以更正。公司于 2025年 5月 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经公司审慎核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号——财务信息更正》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对已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数据进行更正。

二、更正内容
本次更正内容涉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以下内容:
1、“ 第二节 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经营情况分析“ ”/ 2.收入构成”/ 主要供应商情况” 更正前:
主要供应商情况
单位:元


序号供应商采购金额年度采购占比%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1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4,461,736.1317.90%
2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514,049.108.47%
3内蒙古锦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3,555,929.186.54%
4诺力昂化学品(宁波)有限公司17,154,584.134.76%
5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15,258,751.524.24%
合计150,945,050.0641.91%  
更正后:
主要供应商情况
单位:元

序号供应商采购金额年度采购占比%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1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4,461,736.1317.92%
2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514,049.108.48%
3内蒙古锦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3,555,929.186.55%
4诺力昂化学品(宁波)有限公司16,705,380.594.64%
5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15,258,751.524.24%
合计150,495,846.5241.84%  
2、“ 附件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
更正前:
1、会计政策变更

更正后:
1、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

财政部于 2023年 10月 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 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 17号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符合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提前清偿,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对于附有契约条件的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在进行流动性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本公司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执行解释 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但对本公司数据无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 17号规定,企业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在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在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本公司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执行解释 17号中“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规定,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
财政部于 2024年 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年 12月 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
营业成本。

本公司自 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原公告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公司将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 2025-096)。公司今后将严格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

我们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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