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1吉保01 (18830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14:25:53 中财网
原标题:21吉保01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1吉保 01 债券代码:188309.SH 债券简称:21吉保 02 债券代码:188500.SH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受托管理人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2025年 5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东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东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债券基本情况

事项说明
债券名称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 业投资者)(第一期)
债券简称21吉保 01
债券代码188309.SH
发行规模4.28亿元
债券期限3+2
主体及债项评级经 2024年 6月 27日联合资信评估股 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 别为 AA+。
债券利率3.95%
担保方式无担保
起息日期2021年 6月 29日
到期日期2026年 6月 29日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 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 随本金一起支付。
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项说明
债券名称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 业投资者)(第二期)
债券简称21吉保 02
债券代码188500.SH
发行规模2.00亿元
债券期限3+2
主体及债项评级经 2024年 6月 27日联合资信评估股 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 别为 AA+。
债券利率3.95%
担保方式无担保
起息日期2021年 8月 4日
到期日期2026年 8月 4日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 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 随本金一起支付。
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重大事项
(一)案件一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榆树支行”) 被告: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种业公司”)
被告: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年 12月 24日,中行榆树支行与平安种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 12个月,并约定了相应利率及罚息利率。同日,中行榆树支行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前述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署后,中行榆树支行依约向平安种业公司发放5,000.00万元贷款。

2016年 12月 23日,中行榆树支行与平安种业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借款展期五个月,到期日为 2017年 5月 24日,并对展期借款利率进行约定。同日,中行榆树支行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截至 2017年 5月 24日,平安种业公司未偿还前述借款合同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经中行榆树支行多次催要,公司代为偿还本金 5000万元及部分利息,但不足以全部偿还当时的借款本息。中行榆树支行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平安种业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 20,887,162.22元; (2)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4、判决情况
根据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 0182民初 4242号),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平安种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中行榆树支行利息 102,157.51元、罚息 11,905,938.33元及复利;
(2)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平安种业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裁定情况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吉 01民终 1124号),上诉人中行榆树支行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中行榆树支行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行榆树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执行情况
根据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5)吉 0182执 665号),执行主要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平安种业公司、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行榆树支行给付借款利息 102,157.51元、罚息 11,905,938.33元及复利,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2)平安种业公司和公司应承担执行费。

(二)案件二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口行吉林分行”)
被告:天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玉米公司”)
被告:公司
被告:李刚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年 6月 30日,口行吉林分行与天成玉米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约定口行吉林分行共为天成玉米公司提供贷款 35,000.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 12个月,并对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复利等进行了约定。公司和李刚与口行吉林分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进行保证,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口行吉林分行向天成玉米公司共发放贷款 35,000.00万元。

上述借款已于 2024年 6月 29日到期,但天成玉米公司仅偿还了贷款期内的部分利息,口行吉林分行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天成玉米公司立即偿还 35,0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判令天成玉米公司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
(3)判令公司、李刚对天成玉米公司对(1)(2)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口行吉林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天成玉米公司、公司、李刚承担。

4、判决情况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 01民初355号),本案判决主要如下:
(1)天成玉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口行吉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天成玉米公司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律师费;
(3)公司、李刚在(1)(2)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口行吉林分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驳回口行吉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天成玉米开发公司、公司、李刚共同负担。

5、裁定情况
口行吉林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天成玉米公司、公司、李刚名下账户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 363,097,040.79元。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民初 355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冻结天成玉米开发公司、公司、李刚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
363,097,040.79元;
(2)查封天成玉米公司名下 29处房屋。

6、执行情况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5)吉 01执 294号),执行情况如下:
责令天成玉米开发公司、公司、李刚将执行案款汇入法院相关账户。

(三)案件三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延边分行”)
被告: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021年 12月 23日,建行延边分行与延边林业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建行延边分行向林业公司贷款 2,656.00万元,期限为 1年,年利率为 4.35%。2021年 12月 23日,建行延边分行与刘纯志、冯万玲、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前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延边分行向林业公司发放了 2,656.00万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经建行延边分行多次催收,林业公司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建行延边分行诉至法院,暂时保留对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力。后经法院调解、建行延边分行申请执行后,林业公司及保证人刘纯至、冯万玲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延边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 26,047,330.96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4、判决情况
根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 2401民初 4744号,判决如下: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对林业公司欠付建行延边分行的借款本金 26,047,330.96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林业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5、执行情况
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表示暂未收到执行相关的司法文书,根据公开渠道查询,上述案件被执行情况如下:

序 号案件名称案件 身份案 由案号执行标的 (元)法院最 新 审 理 程 序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 治州分行与吉林省信 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 纷的案件首次 执行 被执 行人保 证 合 同 纠 纷(2024)吉 2401 民初 4744号、 (2025)吉 2401 执 3117号29,493,528.00吉林省延 边朝鲜族 自治州延 吉市人民 法院首 次 执 行
三、影响分析、应对措施事项和后续跟踪安排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临时公告,并经与发行人了解,发行人作为专业性的担保公司,操作担保业务时严格执行反担保措施与保后管理。上述案件系因发行人担保业务产生,反担保措施主要如下:
(1)案件一(平安种业公司案件)由平安种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平提供名下土地、房产抵押,平安种业公司提供 2,000.00万元种子抵押和品种权证留存。

(2)案件二(天成玉米公司案件)由上海上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名下房屋抵押登记至公司(第四顺位);长影长滨(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名下土地进行抵押;天成玉米公司提供土地、房产进行抵押、100%股权质押;瑞利控股有限公司、大连华利粮油有限公司、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天宝粮贸有限公司、大连汇利玺成粮油有限公司、辽源市大发饲料有限公司、辽源市大发饲料有限公司、上海上正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天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兆晟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佳乐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刚、天成玉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晴和大连汇利玺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玲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3)案件三系因林业公司借款产生的保证合同案件,公司给林业公司与建行延边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前述借款的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林业公司提供房产、土地、油库、油罐车进行抵押;和龙广源物资经销公司提供油库、油罐车进行抵押;延边纯正新能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房产、土地进行抵押;林业公司99.14%股权办理质押;延吉光明石油有限公司、延边纯正新能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龙广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100%股权办理质押;延边纯正新能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延边纯正运输有限公司、延吉光明石油有限公司、和龙广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安图县福兴农机加油站、龙井市光昭加油站、安图县新合农机加油站、敦化市信源加油站、龙井市德新农机加油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定代表人刘纯志及其配偶冯万玲、刘纯民及其配偶李海燕、刘晓辉及其配偶张虹、高争光提供个人连带责任。

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表示暂未收到上述案件(3)的执行阶段相关司法文书。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表示暂不存在因上述案件导致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发行人正在积极与上述案件相关方进行沟通。

经与发行人了解,发行人目前业务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目前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发行人认为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东北证券已提示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 10月修订)》等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上述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对发行人造成的相关影响。

东北证券作为“21吉保 01”、“21吉保 02”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北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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