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磐昇纯债D : 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3号)
原标题:嘉合磐昇纯债D : 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3号)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重要提示】 一、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2019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55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或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四、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增设D类基金份额事宜,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6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7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9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6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D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D类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魏超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陈晓瑜 联系电话:021-60168300 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27.27%、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27.27%、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18.18%、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17.83%、山东通汇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4.90%、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4.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金川先生,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杜伦大学财务管理硕士。曾任中国航油集团北京石油有限公司企划财务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银行业务北方区负责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总经理、董事、代董事长,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浪先生,江西财经大学硕士。曾任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朱秋燕女士,江西财经大学硕士。曾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资深投资经理,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宇轩先生,中山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燃热事业部计划员、计划调度副主任、广东万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总裁、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总裁、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总裁、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广东万和家居卫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广东万和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万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南宁万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廖俊杰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圣农发展证券部业务经理,圣农发展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副总监,现任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超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渠道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北方区高级渠道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北方区域总监助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黄宪先生,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金融系副主任、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金融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武汉大学金融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金清先生,山东大学理学博士。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现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教育部金融创新研究生开放实验室主任,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万一先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主编等职务。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分行、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卢宇凡先生,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硕士。曾就职于格兰仕集团、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洪友森先生,法学学士。曾就职于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蔡文婷女士,华东理工大学学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刘歆茹女士,武汉大学硕士、学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金川先生,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超先生,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统管理员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长城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IT技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沈珂先生,南京大学信息学学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罗瑾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士、硕士,美国南方理工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业务发展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及市场营销管理部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阳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助理、战略客户一部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超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学士。曾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债券交易员、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固定收益总监,2020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至今任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30日至今任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合磐固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3日至今任嘉合磐立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7日至今任嘉合磐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8日至今任嘉合胶东经济圈中高等级信用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9日至今任嘉合磐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1日至今任嘉合磐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2月28日至今任嘉合磐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于启明先生,2019年11月15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季慧娟女士,2019年12月13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超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 于启明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公募投资部总监职务。 李国林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职务。 李超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职务。 王东旋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研究部总监职务。 朱萍女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监职务。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7]70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8.898012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客服电话:9658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资产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徽商银行自2014年初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和外包业务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徽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人员10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占90%以上。人员知识构成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业,能够为托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核心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守教育,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托管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徽商银行托管运作中共计3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5只,公募基金托管余额1049.39亿元。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托管业务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办法,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徽商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主要由全行各分支机构、总行资产托管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构成。 全行各分支机构是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及托管业务内控实施细则,开展托管业务;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反馈本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报告内部控制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信息和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落实整改。 总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内部控制管理措施,促进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组织和指导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实施;制定业务检查计划,就内控建设、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检查并督促整改;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监督各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状况;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自评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行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状况。 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根据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业务管理和操作制度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处理顺利进行;同时建立授权和经办、复核双人工作岗责体系,并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及专门的监督检查,实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 在业务开办前,为每只托管产品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实现不同资产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登记等方面完全独立,实现专户、专人管理,并同时保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业务开办过程中进行资金清算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同时不断加强资金头寸管理,防范资金头寸不足风险;此外,对产品印章、产品财务专用章、业务章等印章以及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凭证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和使用,实行双人双责,严格按照印章和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防范操作风险。 徽商银行对于资产托管部托管运营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音像监控;托管信息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处理最大程度地实现电子操作,防止手工操作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徽商银行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四)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徽商银行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成立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工作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组织保障;其次,为提高危机处理的可操作性,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徽商银行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算业务骤增等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和迅速解决问题,防止损失发生和扩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魏超 电话:021-60168270 传真:021-65015087 联系人:陈晓瑜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haoamc.com/etrading/ (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交易平台 微信公众号:嘉合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魏超 电话:021-60168300 传真:021-65015080 联系人:蔡文婷 网址:www.hao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毕马威大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合伙人:邹俊 电话:021-2212405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叶凯韵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凯韵、欧梦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9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55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1月12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基金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212,741,806.12份,利息结转的份额3,714.28份,共计212,745,520.4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44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2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开始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D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微信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低于1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含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最高比例为不超过50%(不包括50%)。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50,000/ 1+0.80% =49,603.17 净申购金额 ( )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49,603.17/1.0160 48,822.02 申购份额 =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者选择D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500,000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D类基金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500,000/(1+0.60%)=1,491,053.68元 申购费用=1,500,000-1,491,053.68=8,946.32元 申购份额=1,491,053.68/1.0160=1,467,572.52份 即:投资者投资1,500,000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1,467,572.52份D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天,对应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50%=16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650.00=108,3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天,对应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35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D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D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 D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2月16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2月16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合理充分的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基础上,通过参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运作,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以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估值水平、市场风险及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类固定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投资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融入资金,增加债券投资仓位,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对资金面进行判断分析后,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预测利差套利空间,通过杠杆操作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以此增加组合收益。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调整,合理控制杠杆水平,当流动性紧张或回购价格高企时,可降低甚至取消杠杆来控制风险。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分析发行主体的行业的发展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本基金将分析判断信用利差的变化来进一步做好信用债投资。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级别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注: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