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聚诚纯债债券 : 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加聚诚纯债债券 : 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4月29日证监许可【2025】97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模型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关于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请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财产...................................................................................................................................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六、侧袋机制...................................................................................................................................6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5 二十四、备查文件...............................................................................................................................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4 一、绪言 《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业银行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6%、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远洋先生,董事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夏先生于2002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从事银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2007年10月起,历任朝外支行行长助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行纪委书记等职务。其中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参与筹备中加基金并担任公司首任督察长。 李莹女士,董事、总经理,1996年1月加入北京银行,2016年9月至2023年8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理,主要从事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工作。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历任北京银行投行与同业部票据中心(室)、同业与票据部票据中心(室)经理,主要从事同业票据业务相关工作。自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李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北太平庄支行、计划财务部、同业部、投行与同业部从事相关工作。李女士于2023年8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RaquelCosta女士,董事,2019年8月加入丰业银行国际财富管理部门。她拥有20多年的行业经验,包括在墨西哥领先的金融机构之一领导零售银行和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和核心银行业务。在此之前,RaquelCosta女士在巴西和美国的另一家领先金融机构工作了12年,并逐渐担任高级职务,包括大众富裕阶层部门高级副总裁兼主管以及消费细分部门高级副总裁兼主管。 RosemaryChan女士,董事,2014年加入丰业银行,目前担任全球财富管理内部控制及监管事务高级副总裁。RosemaryChan女士拥有30多年的证券法律和监管经验,曾在全球性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律师,并在多家加拿大金融机构担任首席合规官。她还曾担任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十年,该组织负责监督加拿大的投资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于1998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23年9月起担任北京银行金融市场总监并兼任同业票据部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23年8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MelissaThomas女士,独立董事,安大略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20年以上加拿大和中国地区执业经验,精通英语、法语和汉语,对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基本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有深入了解,在解决各类合资企业中所涉外方问题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王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98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北京市商业银行前门支行信贷部经理助理、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郊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天津分行纪委书记。2023年9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魏忠先生,监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现任加拿大丰业银行全球财富管理内部控制与监管事务部风险管理总监。曾任职于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大),2014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法律合规与内控部总监、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主任。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任全球分销业务部国际业务负责人;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现任产品规划部总监、营销服务部总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莹女士,董事、总经理,1996年1月加入北京银行,2016年9月至2023年8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管理部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理,主要从事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工作。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历任北京银行投行与同业部票据中心(室)、同业与票据部票据中心(室)经理,主要从事同业票据业务相关工作。自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李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北太平庄支行、计划财务部、同业部、投行与同业部从事相关工作。李女士于2023年8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小妹女士,财务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学士,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孙女士于2001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2009年8月起历任北京银行计划财务部北京管理室室经理、北京银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会计室室经理、北京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期间,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兼任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负责人,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兼任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上海分公司整体经营工作。自2024年4月19日起,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至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术部;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自2019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2020年10月16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袁素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2011年至2020年,曾先后任安信证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助理;民生加银基金专户理财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2020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30日至今)、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1月30日至今)、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2月14日至今)、中加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6月25日至今)、中加优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8日至今)、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4月29日至今)、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1月24日至今)、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月2日至今)和中加睿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3月1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李莹女士,固定收益部主管张楠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主管张一然先生,集中交易部副总监于春玲女士,绝对收益部总监助理邹天培先生,组合与养老投资部主管郭智女士,量化与指数投资团队主管钟伟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基金经理袁素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王哲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薛杨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不得任意超越制度约束。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律合规与内控部及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5)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清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交易、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2、内部控制制度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遵守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流程操作、评估考核及职业操守等所作的具体规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管层面设置督察长,公司组织架构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内控部、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各业务部门设专职或兼职合规风险管理人员,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等多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法律合规与内控部、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合规内控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或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及时发现并协助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中各种漏洞及不足,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内控水平,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设立日期:2007年01月22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 存续期间:长期 批准设立文号:苏银监复[2006]42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000796544598E 联系人:张瑞、蔡越 联系电话:025-51811412、025-5858749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展概况 江苏银行于2007年1月24日挂牌开业,是全国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江苏省内最大法人银行,总部位于江苏南京。2016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0919。 江苏银行始终坚持以“融创美好生活”为使命,以“融合创新、务实担当、精益成长”为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建设“智慧化、特色化、国际化、综合化”的服务领先银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3.9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6.12%;各项存款余额为2.1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83%;各项贷款余额2.09万亿元,较上年年末增长10.67%。截止2024年年末,江苏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08.15亿元,同比增长8.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8.43亿元,同比增长10.76%。报告期内,江苏银行不良贷款率0.89%,拨备覆盖率350.1%。 江苏银行下辖17家分行和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江苏丹阳苏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子公司,各级机构532家,员工1.6万余人,服务网络辐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三大经济圈,实现了江苏省内县域全覆盖。 江苏银行的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获得江苏省委“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优秀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金融时报》“最具竞争力中小银行”“最具创新力银行”等多项荣誉称号,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入选福布斯世界最佳银行榜。 江苏银行高度重视资产托管这一战略性新兴业务,持续强化大资管时代下的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对内紧密串联“大公司、大零售、大金市”三大板块,对外主动拥抱“货币、资本、信贷、外汇、互联网”五大市场,发挥“信息汇聚中心、资源整合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的综合优势以及跨市场、跨条线、跨客群的纽带作用,着力使托管服务从投资链条的后端向各个环节渗透,加快由基础性服务向综合型增值服务转变,形成“基本客户群体规模化、托管业务产品多元化、系统运营智能化”,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立体化的托管综合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江苏银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计算机处科员、科技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运行中心经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南京银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 吴典军,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博士。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自2016年任江苏银行董事会秘书以来,紧扣集团高质量发展目标,统筹推进战略与研究、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和子公司管理等工作,先后推动完成江苏银行A股IPO和优先股、可转债、配股发行等资本运作项目,创新构建市值管理与经营管理双向传导机制,促进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市场关注度不断提升,为股东创造了丰厚的价值回报。 (三)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专业人员储备充足,专业水平位于业内前列。目前,总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数量为38人。其中,近60%的人员为硕士以上学历,近90%的部门人员均具备基金执业资格。 (四)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5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4】619号)。 江苏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2013年6月,为总行一级部门,负责全行范围内资产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团队、营销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风险管理团队、估值核算团队和资金清算团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江苏银行17家分行均已成立金融市场部,从业人员合计近150人;北京、深圳、上海等省外重点分行下设资产托管部(二级部),17家分行实现资产托管团队的全覆盖,有效健全了分行层级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管理体系,业务人员来自于自身培养以及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管理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本科以上学历覆盖率100%,硕士以上学历覆盖率近60%,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知国内外证券基金市场的运作。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实现了除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以外的全产品覆盖。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为各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在“特色化、智慧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战略指引下,作为一项不消耗资本的真正非息与转型业务,在推动江苏银行创新转型、提升综合竞争力的作用逐步显现。近年来,在加快创新转型的大背景下,江苏银行资产托管部从分设成立以来,以“托管+”思维为指引,发挥跨市场、跨条线、跨客群的纽带作用,加快创新业务模式,着力调整业务结构,持续强化风险管控,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规模和效益的跨越式发展。在公募基金托管等重点领域超过了部分股份制银行,迅速成长为一家能满足客户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专业托管银行。 凭借着专业高效的服务以及迭代创新的能力,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得到了监管部门、市场同业及合作客户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认可,相继获得《中国证券业年鉴》编辑委员会颁发的2016年度优秀资产托管银行奖、2019年东方财富风云榜年度最具潜力托管银行奖、《经济观察报》主办2019-2020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奖。截至2024年12月末,江苏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超过4.72万亿元。成功获批城商行首家QFII托管资质,在特色产品和创新业务领域加快布局。近几年,江苏银行重点聚焦打造公募基金托管细分领域市场品牌,不断健全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全方位整合资源做托管,进一步巩固提升比较优势,托管只数超140只,托管规模和中收位居城商行双第一。积极做好托管创新这篇文章,加大跨境托管业务的复制力度,在ETF领域实现新突破,发挥托管业务桥梁作用、服务资本市场,获批北交所证券资金结算资质,不断丰富托管服务内涵。 截至2024年6月末,托管142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业务。 江苏银行最近一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0545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稳定,表明资信水平良好。 (五)北京分行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江苏银行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经验,配备了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产品运营方面由总行集中统一运营。 北京分行为江苏银行总行下辖一级分行,已成立资产托管二级部,为总、分行资产托管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截止2024年12月末,北京分行资产托管规模逾5120亿,各类型产品约600只。 (六)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体系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于自我评估和管理的业务/职能部门;第二层次为总行内审部和风险管理部等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层次为总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同构筑了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在具体操作层面已经建立了包括指令分类审批、账户强控制标识、重复可疑指令提醒、头寸监控、投资监督、系统监控、事中监督、客户风险识别、指令多维度校验等多种风险防范机制,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2、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江苏银行通过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的方法,将风险控制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确保不留有任何隐患死角。 (2)预防性原则。江苏银行通过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类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江苏银行总分行业务团队通过严格履行行内托管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若发现问题隐患,第一时间启用应急预案进行化解。 (4)独立性原则。江苏银行建立了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的独立运行体系,通过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独立履行岗位职能,保证内控机构工作不受干扰。 3、风险管理实施 资产托管部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制订严格、清晰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定门内控制度和监督、评估程序;建立部门风险识别方法、指标体系、测量方法及控制方法;定期评估守规情况;报告违规、风险事项发生情况;根据规定处理和解决风险事项。 风险管理的评估:定期对资产托管部门工作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自我评估,同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内审部对专项重要风险内容进行独立审计或评估。 风险管理数据库: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对风险管理的政策、主要风险指标、定期风险评估报告、风险事件处理和分析报告、风险管理案例、风险管理相关决定等进行分类保管和长期积累,开放给有关业务人员使用,使之成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支持平台。 4、风险管理制度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实行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制,总行托管业务的各项文件、法律文本、合同签署、重大信息披露等,必须由江苏银行法定代表人执行或其授权人代为执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岗位和人员,在执行有关业务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江苏银行有关规定和市场通行原则、惯例,签署相关资金清算、头寸调拨、账户管理、交易席位管理等协议,并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据此,江苏银行制定的相关托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有:(1)《江苏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江苏银行内控监测与审计数据分析系统管理办法》;(3)《江苏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4)《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5)《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准则(试行)》;(6)《江苏银行资产托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七)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江苏银行最近一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由其托管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行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江苏银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的情形。 江苏银行最近一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础设施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管祎铭、楼竹君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4月29日证监许可【2025】97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3、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6、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7、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