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货币管家 (890017):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05月30日更新)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12:54:00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货币管家 :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05月30日更新)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05月3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基金经2022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6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估值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杠杆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特殊交易方式的风险、证券交易交收相关风险、银行存款分红期内提前解付风险、解约风险、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和手动赎回方式,暂不开通手动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若开通手动申购方式的,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5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1第一部分 绪言.................................................................4第二部分 释义.................................................................5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24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25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6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49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1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9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0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6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17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证券资金账户:指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现金管理产品:指符合《运作管理指引》关于现金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有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有手动赎回和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或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低于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41、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自动申购方式情况下,投资者可设置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42、解约: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相关服务协议,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关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权限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
50、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预估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B栋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山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任广东电信肇庆分公司大客户部大客户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部高级规划发展管理岗、企管秘书主管,长江证券司黄冈八一路营业部(现黄冈赤壁大道营业部)总经理,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长江产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石长胜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荆门市奥丝兰商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证券营业部、营销管理总部、江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分公司、零售客户总部、武汉分公司。

毛洪云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核负责人;兼任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益总部、资本市场部、质量控制总部。

何敏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曾任职于华梅慎实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职于复旦大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林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山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专员、经理、副总经理,培训中心副总经理、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吴迪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划研发岗。

陆大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深圳营业部财务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经纪业务总部财务经理、财务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财务总部资金管理部经理;长江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客户总部职员;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林希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21年04月06日起至今任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08月25日起至今任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08月31日起至今任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今任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今任长江安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今任长江安享纯债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4年04月18日起至今任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今任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5年5月6日起至今任长江乐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张昕女士,2022年0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27日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柳祚勇先生,总经理潘山先生,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吴迪先生,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漆志伟先生,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肖媛女士,产品与战略部总经理孙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梅刚先生,基金经理杨坤先生,基金经理王林希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杨秀昶先生,投资经理张帆女士,投资经理沈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应加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规模大幅波动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27、应每日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销售机构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28、应加强基金操作风险管理,针对基金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制;
29、应与销售机构根据《运作管理指引》相关规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应包括因投资亏损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将启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理。

方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总监。

二、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照。

截至2025年4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43只,产品类型涵盖货币型和混合型。

三、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胡锐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原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1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原集合计划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修改法律文件。2022年4月25日,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6号文)注册。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生效,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继续持有的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动转换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列明或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已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有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自动申购方式情况下,投资者可设置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最低设置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有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或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低于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和手动赎回方式,暂不开通手动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若开通手动申购方式的,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手动申购与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结转收益将在月度分红时结转;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手动申购/赎回申请以及规定时间内受理有效自动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暂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客户证券交易交收,将启动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假设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已赎回基金份额的累计未结转收益将于月度分红时支付。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强制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应当从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暂估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2、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11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上限设定。发生上述第8、9、10、11、1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的相关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在保证证券交易交收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基金份额质押申请,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果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范围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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