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乐丰纯债 (005070):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05月30日更新)
原标题:长江乐丰纯债 :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05月30日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05月30日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4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5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1第一部分 绪言.................................................................4第二部分 释义.................................................................5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8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0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0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2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3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8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70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3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9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6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8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9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B栋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山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任广东电信肇庆分公司大客户部大客户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部高级规划发展管理岗、企管秘书主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客户总部营销人员管理岗、综合督导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八一路营业部(现黄冈赤壁大道营业部)总经理,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长江产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石长胜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荆门市奥丝兰商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证券营业部、营销管理总部、江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分公司、零售客户总部、武汉分公司。 毛洪云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核负责人;兼任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益总部、资本市场部、质量控制总部。 何敏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梅慎实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职于复旦大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林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山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培训中心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吴迪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划研发岗。 陆大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深圳营业部财务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经纪业务总部财务经理、财务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财务总部资金管理部经理;长江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客户总部职员;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陆威先生,国籍:中国。本科,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自2019年04月15日起至2020年08月19日任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03月28日起至2024年09月10日任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04月15日起至今任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03月17日起至今任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03月17日起至今任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2017年08月22日至2021年03月17日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柳祚勇先生,总经理潘山先生,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吴迪先生,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漆志伟先生,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肖媛女士,产品与战略部总经理孙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梅刚先生,基金经理杨坤先生,基金经理王林希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杨秀昶先生,投资经理张帆女士,投资经理沈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3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3人,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5年3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30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2241.6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B栋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65779555 传真:021-65779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B栋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65779545 传真:021-657795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胡锐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16日证监许可[2017]943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2017年8月16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7年8月16日结束募集。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509,999,0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其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份。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7年8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包含1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归于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550=94,221.4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94,221.4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