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017596): 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3号)
原标题: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3号) 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 3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22]303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也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除非本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说明,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12月9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2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1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21、投资人、投资者:指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3个月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6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021-20328000 10、联系人:张博雅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3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0.82%;井冈山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0.73%;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36.51%。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制度协议处干部、资产保全部业务一处干部、副处长、基金托管部高级合规官、金融市场总部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年12月起,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董事;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执行总裁。2022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周冰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 2022年8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王悦女士,硕士。曾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国际结算部、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等任职。2012年3月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现任副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2024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蕾女士,博士。曾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金融信息与市场分析室、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中国银行金融市场总部等任职。2014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现任首席产品经理。2024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晓卫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干部、副主任科员、高级风险经理、主管;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大连市分行副行长(其间曾兼任风险总监)。2020年10月至今,任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4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宣力勇先生,学士,正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北京天然气集输公司经营处。 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业务一处高级主管、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业务一处处长、副总经济师兼合同与纠纷管理处处长;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就职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总法律顾问、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周静女士,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就职于西南油气田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干部、财务报告处副处长、会计核算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2023年6月至今,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2023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沈金艳先生,本科。曾任德兴铜矿职工医院财务科会计;德兴铜矿驻北京办事处科员、财务部科员;江铜集团财务处科员;德兴铜矿财务部会计;江铜集团(德兴)建设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2年4月至今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部中层副职专职董监事。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曾在山东省兖州煤业集团、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任职。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就职于清华大学,任助理研究员。曾任StateStreetBank&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建设银行董事;深交所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EastStoneAcquisitionCorporation的CEO。2017年12月起至今,就职于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22年11月起至今,任NWTMInc独立董事。2023年9月起至今,任TristarAcquisitionICorporation(纽交所TRIS)的CEO。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系讲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参事。2020年12月退休。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江萍女士,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24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何涛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干部、会计处高级主管、资产处副处长、资金处副处长,资金部投融资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人、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风险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李晶女士,硕士。曾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合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0年8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苏桢女士,硕士。曾任上海银行总行证券营业部柜员;东方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客服中心主管。2008年3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零售板块客服中心负责人、运营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冰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 2022年8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员、科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行长助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执行总裁。 王卫女士,学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西单分理处员工、副主任;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营业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监察稽核专员;中国银行崇文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私部总经理等职务。2017年12月起,历任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板块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深客户经理。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中石油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等职务。2015年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许峥先生,学士。曾任上海中达斯米克电器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等职务。2019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葛浩先生,硕士。先后在北京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度网页搜索部、百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满)金融,历任研发经理、搜索服务总架构师、知识图谱总架构师、糯米营销获客负责人、首席架构师、技术委员会主席、大数据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1月加入公司,任信息科技板块联席总经理。 现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刘国强先生,硕士。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2012年12月再次加入公司,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赵青伟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浦东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2019年1月起,历任公司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资管总监。 亓磊先生自2024年12月9日起不再担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由公司执行总裁周冰先生代行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职务,具体代职日期自2024年12月9日起,代职时间不超过6个月。 4、基金经理 王文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任职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研究员、债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历任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0月15日-2020年7月17日)、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11月7日-2021年7月2日)、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4月11日-2021年7月2日)、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12日-2021年7月2日)、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24日-2020年8月11日);2021年8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5月25日-2024年7月3日)基金经理,现任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月20日-至今)、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月20日-至今)、中银证券盈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5月25日-至今)、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16日-至今)、中银证券安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8月11日-至今)、中银证券和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2月4日-至今)、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9月20日-至今)基金经理。 刘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8年3月至2024年1月任职于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任职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交易员;2025年2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5月23日-至今)、中银证券鸿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5月23日-至今)、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5月29日-至今)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王卫女士(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深客户经理) 副主任:夏冰先生(资产管理板块联席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59万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屈研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联系人:倪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2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030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