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正宜包装(87288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29日 20:21:26 中财网
原标题:正宜包装: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2880 证券简称:正宜包装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7月 1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 7月 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8日收到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于 2025年 5月 26日作出的(2025)鲁 7101执恢 34号执行裁定书,该法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正宜包装等的银行存款 1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公开查询,截至 2025年 5月 29日,公司不再被列为被执行人或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所持东营市云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不再被冻结。因此,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形及子公司股权冻结均已解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主要负责人:白雨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 被告1
姓名或名称: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衍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3、 被告2
姓名或名称: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传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陈键控制的公司

4、 被告3
姓名或名称:陈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5、 被告4
姓名或名称:崔丽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陈键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公司收到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2019 年11 月 15 日,被告 1 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9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9年 11月 15日至 2020年 11月 15 日,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的 1年期 LPR 加壹佰零贰 bp(1bp=0.01%)确定,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并约定原告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 1承担。被告 2、被告 3、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支出费用等。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年 4月 6日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 4在被告 3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捺印,同意以与被告 3的共有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基于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 1发放了上述借款、被告 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他被告亦未履行其担保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 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共计人民币 14255490.03 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 2023 年 4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
2、依法判令被告 1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 1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 2、被告 3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依法判令被告 4在其与被告 3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年 8月 30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鲁 7101民初 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0537350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 2023年 4月 21日的欠息合计 3718140.03元;自 2023年 4月 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律师费 10000元;
三、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陈键对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崔丽梅在其与陈键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陈键、崔丽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393元,减半收取计 53696.5元,由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陈键、崔丽梅共同负担。


(二)执行情况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公开查询,公司曾存在被列入被执行人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所持东营市云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形。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8日收到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于 2025年 5月 26日作出的(2025)鲁 7101执恢 34号执行裁定书,该法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正宜包装等的银行存款 1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公开查询,截至 2025年 5月 29日,公司不再被列为被执行人或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所持东营市云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不再被冻结。因此,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形及子公司股权冻结均已解除。


(三)其他进展
2025年 3月 26日,公司收到东营汇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通知并经查证得知,2024年 12月 17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将本案涉及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上海汉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 2月 20日,上海汉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东营汇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25年 3月 27日,公司与东营汇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东营汇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将本案涉及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公司,本次转让标的债权截至 2024年 8月 21日(即:基准日),本金为人民币 10,386,893.78元,利息折合为人民币 6,251,892.00元,债权合计金额为 16,638,785.78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0,386,893.78元,公司于 2027年 12月 31日前支付完毕,东营汇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免除公司在基准日之后按原债权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确认的应付利息及其他金额。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涉诉债务已重组并产生债务重组收益,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涉诉债务已重组并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形及子公司股权冻结均已解除,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预计不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开查询截图
2、东营市云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2025)鲁 7101执恢 34号执行裁定书


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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