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天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5月29日 20:21:16 中财网
原标题:维天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4126 证券简称:维天信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5月 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错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决策有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加强与公司党支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控股股东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由控股股东党组织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信息披露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投资法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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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5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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