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恒利39个月定开纯债债券 (009305): 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汇安恒利39个月定开纯债债券 : 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第 1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零二五年五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0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2月18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9、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1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4、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4月16日(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7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7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88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6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庆玲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董事,总经理。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戴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周金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硕士。历任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担任法律部总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副总、法律总部副总;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丽英女士,监事。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部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戴樱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9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加拿大卑寺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债券型基金,多次获得金牛基金。2018年 5月加入汇安(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遗传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首席投资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助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冯家诚先生,首席信息官。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昆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12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评经理;雅利(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经理;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四部总监。2020年 2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多策略组混合资产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7月7日,任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8月16日,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7月11日,任汇安恒鑫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4月 18日至2023年 8月 18日,任汇安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6日至2024年3月13日,任汇安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任汇安裕鑫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2日至2024年9月23日,任汇安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2日至2024年12月2日,任汇安裕兴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3日至今,任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2日至今,任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2日至今,任汇安裕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26日至今,任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仇秉则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蔡晓钰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19年银行、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浦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20年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董事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4,635,963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哲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融顾问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 赵刚先生,本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赵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项目信贷处经理,浙商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授信评审、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总经理,浙商银行兰州分行风险监控官、副行长,浙商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浙商银行重庆分行行长。 3.发展概况及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廉”五字政治生态,践行善本金融,坚持智慧经营,建设人文浙银,全面开展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协同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实施“客户基础、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4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676.50亿元,较上年增长6.19%;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51.86亿元,较上年增长0.92%。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3.3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78%,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8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1%;总负债3.1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70%,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9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87%。不良贷款率1.38%、拨备覆盖率178.67%;资本充足率12.61%、一级资本充足率9.6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38%,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6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4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浙商银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84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等5个二级部门,保证了托管业务前、(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50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8人。 浙商银行于2013年 11月13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截至2024年12月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5237.6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5055.80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杨晴 电话:021-80219022 2、其他销售机构 (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nbcb.com.cn (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邮你同赢”同业合作平台)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客服电话:40088-95580 网址:www.psbc.com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客服电话:952555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ijijin.com.cn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招赢通”平台)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怡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弄 1号208-36室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hc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21-80219253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1-80219047 联系人:吕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电话:010-66001391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金诗涛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 3月19日证监许可[2020]46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2020年9月1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0年12月17日 募集工作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4,200,126,938.4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5.09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3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4,200,126,938.4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5.09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200,126,953.4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901.66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12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工作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 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可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00-100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40%以内(含4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参(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照前述第(1)、(2)项规定处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具体措施参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通过销售机构告知或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未支付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2025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