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融信2 (15550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涉及被执行情况和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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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28日 17:14: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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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H融信2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涉及被执行情况和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报告

债券简称:H融信1 债券代码:155500.SH
债券简称:H融信2 债券代码:155501.SH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新增涉及被执行情况及相关重大诉讼进展等重大
事项的临时受托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新增被执行情况
近期,发行人新增被执行情况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被执行人
名称 | 执行案
号 | 执行法院 | 执行标的(元) | 立案日期 |
| 1 | 融信(福建)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 (2025)
沪74执
510号 | 上海金融法院 | 884,481,600.00 | 2025年4月
14日 |
| 2 | 郑州苏派置业有限
公司、融信(福建)
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胤博投资
有限公司、上海融
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 (2025)
沪74执
595号 | 上海金融法院 | 748,628,113.50 | 2025年4月
28日 |
二、相关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 序
号 | 原告
(申
请人 | 被告/
第三人
(被申
请人) | 案由 | 事由 |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 涉案金
额(元) | 受理
法院 | 案件
进展 |
| 1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浦东
支行 | 上海心
千置业
有限公
司、上
海上坤
飞荣置
业 有
限公
司、上
坤置业
有限公
司、融
信(福
建)投
资集团
有限公
司 | (2024)
沪74民
初373号 |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心千公司支付借
款本金 882,976,620.51
元、利息 84,366,411.91
元、罚息 41,347,909.79
元、复 利 3,963,051.45
元,以及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 止的逾期利息等;
二、被告心千公司支行律
师费损失 1,500,000 元;
三、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
押权,可以与心千公司协
议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
院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
并优先受偿;
四、原告可与被告上坤飞
荣公司协议,以被告上坤
飞荣公司质押的 800 万
元上海上坤浦益置业有
限公司股权折价,也可以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上述质押 股权;
五、被告融信投资、上坤
置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884,481,
600.00 | 上海
金融
法院 | 执行
案号
(2025
)沪
74 执
510
号 |
| 序
号 | 原告
(申
请
人) | 被告/
第三
人(被
申请
人) | 案由 | 事
由 |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 涉案金额(元) | 受
理
法
院 | 案件进
展 |
| 2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青
浦
支
行 | 上海
融嘉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
司、
融信
(福
建)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
司、
郑州
苏派
置业
有限
公
司、
上海
胤博
投资
有限
公
司、
欧宗
?
洪 | (2023)
沪74民
初1275
号 |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融嘉公司偿
还借款本金
707,735,558.55 元、
支付借款利息
39,978,000 元、及逾
期利息;
二、被告融嘉公司支
付律师费;
三、融信集团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四、有权对融嘉公司
的抵押车库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前述车库
后所得价款优先偿;
五、有权对苏派公司
名下抵押土地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土地
使用权后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
六、胤博公司在
300,000,000 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七、被告欧宗洪对被
告融嘉房公司在上述
付款义务中经对被告
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
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
任[被告欧宗洪承担
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超
过按照编号为
135C211202000002
的《借款合同》约定
计算的全部债务金
额];
十、驳回原告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青浦支行其余诉讼请
求。 | 748,628,113.50 | 上
海
金
融
法
院 | 执行阶
段
执行案
号
(2025)
沪 74
执 595
号 |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国泰海通证券作为“H融信1、H融信2”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邮件提示发行人按照监管规定按时履行包括债务逾期、重大诉讼和被执行进展及失信被执行等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张睿、王海红、申华杰
联系电话:021-38677395
联系邮箱:rxxmzy@163.com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涉及被执行情况及相关重大诉讼进展等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报告》之盖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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