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023006): 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5年05月28日 08:54:09 中财网

原标题: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 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4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73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2月6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一年以上,面临在一年最短持有期内赎回无法确认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净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除了前述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的特有风险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2)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遵循既定投资比例限制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投资于非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投资者投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的风险、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等级表述的相关风险;(3)投资于Y类份额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Y类份额赎回款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在未满足条件时不可领取的风险、基金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可投名录导致投资者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4)主要投资于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主要投资于基金而面临的被投资基金业绩不达目标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的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影响投资人资金安排的风险、双重收费风险、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投资公募 REITs的特有风险、投资于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和相关政策风险等;(5)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所面临的风险;(6)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及 ETF而面临的香港市场股票及ETF投资交易、港股通机制带来的特殊风险;(7)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及港股通 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ETF

6、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T+2日(T日为申购、赎回申请日)对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 T+4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属于目标风险策略系列 FOF产品中风险相对保守的品种(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标风险策略系列 FOF产品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四档,分别为保守、稳健、平衡、积极)。本基金定位为保守的 FOF产品,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相关风险等级划分及其含义由基金管理人制定,不同基金管理人对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及含义、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可能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后续也可能采取其他方法对旗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进行设置,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不同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各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谨慎投资。此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等级的表述可能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特别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的产品风险评价,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及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基金管理人根据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的不同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四档,分别为保守、稳健、平衡、积极,并根据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风险水平为保守,主要适合风险偏好水平为保守的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投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收入水平选择适合的基金进行投资。

9、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份额的风险。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11、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2、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5月30日,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成立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5月2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12月2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1 第二部分 释 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9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原则及方法............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二十一部分 侧袋机制.............................................. 78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137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指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3、目标风险:指本基金力争维持的相对恒定的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旗下目标风险策略系列 FOF产品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四档,分别为保守、稳健、平衡、积极,风险水平逐步提升。本基金的目标风险水平为保守,基金管理人根据该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 10%,根据市场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
4、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22年 11月 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确认。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起的一年。

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一年,无法确认赎回;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可以确认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67、A类基金份额:指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8、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388%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联席),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佑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广州交通房地产公司开发部员工,广东珠江投资公司企管部员工,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湖北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并收购部执行董事、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合规总监、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邝广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盈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佛山市盈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盈峰捭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美的日电集团财务经理,美的美国公司财务经理,美的厨房电器财务总监,美的中央空调财务总监,美的库卡中国合资公司财务总监。

陈媛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曾任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资金业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资金业务部部长、融资管控部部长,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闪送必应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能先生,经济学学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审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塑胶公司财务部员工,广州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经理,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刘硕凌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创新研究中心总经理、系统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项目经理、科技子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副总经理、创新研究中心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张振琪女士,金融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张振琪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任职时间离任时间
易方达如意安泰一年持有混合(FOF)2021-12-22-
易方达如意安和一年持有混合(FOF)2022-01-15-
易方达汇诚养老2043三年持有混合(FOF)2022-12-31-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33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2022-12-31-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38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2022-12-31-
易方达如意安诚六个月持有混合(FOF)2023-12-21-
易方达汇享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2024-03-28-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娄利舟女士、安伟先生、朴一先生、汪玲女士。

娄利舟女士,同上。

安伟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总监、投资顾问投研部总经理、投顾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朴一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汪玲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29万亿元。2025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53.7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5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24-2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6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谭焱中
联系人:谭俊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的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A类基金份额。除非另外规定并公告,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 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2024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汇享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73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27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2月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5年5月2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于2025年5月3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确认。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一年,无法确认赎回;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可以确认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确认。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的届满之日)之后(不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确认。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A类基金份额,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A类或 Y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 Y类基金份额豁免前述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0.06%
100万≤M<500万0.04%
M≥500万1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40%
M≥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各销售机构可针对 Y类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500万0.4%
M≥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天计算)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 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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