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林科(833526):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5月27日 19:25:53 中财网
原标题:ST北林科: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11月 22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年 10月 23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5月 23日,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科技、被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300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岳阳通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炎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主张:2020年 1月,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登:封市住建局)(发包方)与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林地景)(总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2.8亿),约定由北林地景承包登封市中岳文化旅游保护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2020年 2月 28日,北林地景与被申请人北林科技签订《庭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绿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20年 3月 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0年 3月 10日签订的《3标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19203540.20元)和《3标庭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 21730070.90元),两份合同价款总计40933611.10元。申请人垫资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的采购和施工,案涉工程于 2020年 5月竣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 7月完成预验收,并于 2022年 1月 20日完成正式竣工验收。

申请人认为:与双方签订的《3标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3标庭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亦无效,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20722000元,合同剩余未付工程款为 20211611.1元。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沟通等方式催要工程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通过借贷完成施工,向被申请人开出37209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其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导致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被申请人应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2022年 11月 15日起按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5)、《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8)。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0,211,611.1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2年 11月 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 2024年 12月 1日为 635,45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欠款 16,327,6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 11月 16日起计算至 2023年 1月 19日利息损失为 106,129.40元;以欠款 15,551,6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 1月 20日起暂计算至 2024年 12月 1日利息损失为 529,329.60元,实际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8,109,68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 2024年 12月 1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36,519.26元,以及以人民币 4,388,7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 12月 2日起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3,720,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5年 1月 1日起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206,814元,由申请人承担 50%,即人民币 103,40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50%,即人民币 103,407元。该笔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03,407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因选定外地仲裁员产生的实际费用共计人民币 2.313元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鉴于申请人已经预缴实际费用人民币 15,000元,余额人民币 12,687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回申请人。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公司现金流有一定影响,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接受法院判决,并积极组织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清欠催收工作,逐步清偿债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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