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纳川(300198):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050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050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0505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0505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0505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2025)闽0505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岩中院”)出具的(2025)闽08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050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霞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2025)闽050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三)(2025)闽0505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四)(2025)闽0505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 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五)(2025)闽0505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六)(2025)闽0505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七)(2025)闽08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永定纳川公司、纳川股份、纳川基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闽08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闽08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一)(2025)闽050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霞居间报酬1130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被告纳川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256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5)闽050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349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13.10元,减半收取计109256.55元,由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2025)闽0505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就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65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就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垫付的仲裁费272839元和因本案仲裁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共计28283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38.20元,减半收取计186819.10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2025)闽0505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598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有权在抵押最高本金7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在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内工业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21)泉港区不动产权第0002251号、抵押登记号:闽(2023)泉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7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298.20元,减半收取计171149.10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2025)闽0505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 149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42.10元,减半收取计56171.05元,由被告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2025)闽0505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54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0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有权在抵押最高本金2854万元及项下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仲裁费等)范围内对被告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辽宁大道西侧工业用地【抵押登记号: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453、0005588、0006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96.30元,减半收取计158148.15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2025)闽08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闽08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维持“一、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剩余工程款17,212,469.5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5,454,541.52元(城郊镇欠工程款111,423.96元、逾期付款利息55,525.08元;堂堡镇欠工程款 374,417.27元、逾期付款利息 130,020.74元;湖雷镇欠工程款2,929,123.22元、逾期付款利息1,581,344.74元;仙师镇多付701,861.33元,逾期付款利息 1,889.02元;峰市镇欠工程款 1,588,817.88元、逾期付款利息505,783.06元;湖坑镇欠工程款 5,161,919.85元、逾期付款利息 902,334.92元;高头镇欠工程款6,036,475.48元、逾期付款利息1,105,849.88元;龙潭镇欠工程款 170,541.02元、逾期付款利息 54,028.06元;抚市镇欠工程款2,968,823.35元、逾期付款利息 864,731.36元;下洋镇欠工程款 772,788.87元、逾期付款利息253,034.66元。结欠工程款19,412,469.57元扣除直接支付施工班组(吴盈盈代表)2,200,000元后为:17,212,469.57元),并支付工程款17,212,469.57元从2024年6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二、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利息225,147.93元,并支付2,000,000元从2024年6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闽08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撤销“三、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对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龙潭、湖坑、高头、城郊、仙师、丰市、湖雷、堂堡等九个乡镇的污水处理一体化PPP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计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5,690元,由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5)闽050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 2.(2025)闽050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 3.(2025)闽0505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 4.(2025)闽0505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 5.(2025)闽0505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 6.(2025)闽0505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 7.(2025)闽08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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