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3岚小01 : 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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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27日 18:40: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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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3岚小01 : 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2280523.IB 债券简称:22岚山小微01
证券代码:184671.SH 债券简称:22岚小01
证券代码:2380105.IB 债券简称:23岚山小微01
证券代码:184767.SH 债券简称:23岚小01
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相关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岚山城建”)作为被告涉及的金额较大的诉讼纠纷等案件新增或进展情况如下:
| 序
号 | 原告 | 被告 | 受理机构 | 案号 | 案由 | 标的金额
(万元) | 案件
阶段 | 诉讼判决、裁定/调解/执
行主要内容 |
| 1 | 山东融越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被告一:日照市岚山区
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日照市岚山区
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日照鑫百镀科
技有限公司 | 济南市历
下区人民
法院 | (2025)鲁
0102执
3109号 | 融资租
赁合同
纠纷 | 454.66 | 执行
阶段 | 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资
产转让合同》和《售后回
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
告一按约定支付原告未付
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
款等;若被告一未能履行
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主张
增加未履行金额及违约金
的年利率,直至实际清偿
日止;被告二-三对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2 | 山东融越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被告一:日照市岚山区
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日照市岚山区
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日照兴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日照市岚山区
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五:山东海洲湾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 | 济南市章
丘区人民
法院 | (2025)鲁
0114执
2832号 | 融资租
赁合同
纠纷 | 1,991.27 | 执行
阶段 | 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资
产转让合同》和《售后回
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
告一按约定支付原告租金
及逾期利息、留购价款、
违约金等;若被告一未能
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另
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二-五对被告一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
五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 |
| | | | | | | | | 行,对各被告的冻结存款
予以扣划,或对查封股权
及不动产及《售后回租合
同》项下租赁物,通过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
| 3 | 中远海发
(天津)
租赁有限
公司 | 被告一:日照市岚山区
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日照市岚山区
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日照市新岚山
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日照兴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日照市新岚山
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
口区人民
法院 | (2025)沪
0109执
2710号 | 融资租
赁合同
纠纷 | 1,193.26 | 执行
阶段 | 被告一未能履行付款义
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被告一应按约定支
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迟
延履行金、租赁物残值转
让费、依法处置编号
TJC2021LBTRA0025C-FL的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
赁物等;被告二-五对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4 | 中远海发
(天津)
租赁有限
公司 | 被告一:日照市岚山区
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日照市岚山区
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日照市新岚山
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日照兴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日照市新岚山
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
口区人民
法院 | (2025)沪
0109执
2711号 | 融资租
赁合同
纠纷 | 590.60 | 执行
阶段 | 被告一未能履行付款义
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被告一应按约定支
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迟
延履行金、租赁物残值转
让费、依法处置编号
TJC2021LBTRA0025A-FL的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
赁物等;被告二-五对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5 | 中远海发
(天津)
租赁有限
公司 | 被告一:日照市岚山区
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日照市岚山区
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日照市新岚山
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日照兴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日照市新岚山
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
口区人民
法院 | (2025)沪
0109执
2712号 | 融资租
赁合同
纠纷 | 1,175.44 | 执行
阶段 | 被告一未能履行付款义
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被告一应按约定支
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迟
延履行金、租赁物残值转
让费、依法处置编号
TJC2021LBTRA0025B-FL的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
赁物等;被告二-五对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 - | 合计 | - | - | - | 5,405.23 | - | - |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上述涉诉事项均作为担保方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上述涉诉案件金额合计未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5%以上,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并持续履行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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