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海川生物(87363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3637 证券简称:海川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12月 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12月 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5月 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 5月26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 1603民初 3953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年 8月 10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自 2022年 8月 1日至 2027年 7月 31日。合同约定,在被告订单数量、原料满足的情况下,原告为被告每年完成电解液加工量为 1万吨,被告第一年支付加工费为 1500万元,第二年支付加工费为 1605万元,第三年支付加工费为 1620万元,第四年支付加工费为 1635万元,第五年支付加工费为 1650万元。如原告完成加工电解液超过 1万吨,则超过部分,被告按 1500元/吨支付原告奖金。如被告订单数量不足或未满足原料供应导致电解液加工量未达到 1万吨,被告仍按照上述加工费标准支付原告加工费。另外,合同同时约定,原、被告双方于每月 25日结算本月加工费,且被告向原告支付 1000万元保证金,其中 2022年 8月底前支付 100万元,9月底前支付 400万元,2023年 9月底前支付剩余 500万元。 而截止目前,被告于 2022年 10月 21日仅支付加工费 200万元,于 2022年 10月 27日支付保证金 300万元。现被告已不再向原告派送电解液加工订单,亦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解液加工费。 原告认为,被告已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亦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加工费和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被告支付自 2022年 8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加工费 15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301.125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3000万元; 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纳保证金违约金 68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独家加工合作协议书》。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加工费 1,814,024.45、保证金 300万元,并赔偿反诉原告利息损失(以 4,814,024.45元为基数,自 2022年 10月 27日起至反诉被告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4年 12月 27日为 363,537.99 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价值 579,782.78元的原材料。 4、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理由如下: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2年 8月 10日签订了《独家加工合作协议书》,约定反诉被告厂区内现有一个电解液车间内全部的 5条用于生产电解液的生产线必须专门为反诉原告生产电解液产品,除非反诉原告书面同意,否则反诉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自己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加工生产,即反诉被告应为反诉原告独家加工生产。与独家加工相对应的,反诉原告应支付反诉被告独家加工费。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分别于 2022年 10月 21日支付了独家加工费 200 万元,于 2022年 10月 27日支付了保证金 300万元。反诉被告仅共为反诉原告加工了 123.9837吨电解液。现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隐瞒了其与第三方签订电解液加工合同,且事实上为第三方加工生产了电解液的事实,反诉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反诉原告有权依法撤销《独家加工合作协议书》。另外,反诉原告尚有价值 579,782.78 元的原材料,反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后反诉原告将反诉请求第 3项变更为: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原材料款 275,800.7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年 5月 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鲁 1603民初 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 10,000,000.00元; 二、反诉被告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归还价值 275,800.79元的原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库存单为准); 三、驳回原告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285,256.00元,由原告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3,456.00元,被告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81,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48,043.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42,606.00元,反诉被告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437.00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跟踪诉讼进展,制定应对措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 1603民初 3953号 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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