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2张家界 (18438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5年05月27日 18:04:09 中财网
原标题:22张家界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子公司诉讼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2180499.IB/184155.SH/2280218.IB/184388.SH/2280248.IB/184418.SH,债券简称:21张家界专项债01/21张家界/22张家界专项债01/22张家界/22张家界专项债02/22张经投)的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2021年第一期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
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1、债券名称2021年第一期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21张家界/21张家界专项债01
3、债券代码184155.SH/2180499.IB
4、发行日2021年12月8日
5、起息日2021年12月10日
6、到期日2028年12月10日
7、债券余额3.6
8、债券利率(%)7.5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第3至 第7个年度分别按照本金总额10%,15%,20%,25% 和3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10、交易场所上交所+银行间
11、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专业机构投资者
14、适用的交易机制竞买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匹 配成交
15、是否存在终止上市或 者挂牌转让的风险及其应 对措施
(二)2022年第一期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
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1、债券名称2022年第一期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22张家界/22张家界专项债01
3、债券代码184388.SH/2280218.IB
4、发行日2022年4月28日
5、起息日2022年4月29日
6、到期日2029年4月29日
7、债券余额4.95
8、债券利率(%)6.5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本金方式,即从第3至第7 个计息年度分别按照本金总额10%,15%,20%,25% 和3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5 年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 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其兑付日起不另 计利息。
10、交易场所上交所+银行间
11、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专业机构投资者
14、适用的交易机制竞买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匹 配成交
15、是否存在终止上市或 者挂牌转让的风险及其应 对措施
(三)2022年第二期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
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1、债券名称2022年第二期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22张经投/22张家界专项债02
3、债券代码184418.SH/2280248.IB
4、发行日2022年6月10日
5、起息日2022年6月14日
6、到期日2029年6月14日
7、债券余额5.5
8、债券利率(%)6.5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本金方式,即从第3至第7 个计息年度分别按照本金总额10%,15%,20%,25% 和3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5 年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 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其兑付日起不另 计利息。
10、交易场所上交所+银行间
11、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专业机构投资者
14 、适用的交易机制竞买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匹 配成交
15、是否存在终止上市或 者挂牌转让的风险及其应 对措施
二、本次债券重大信息
根据发行人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的《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2025年5月14日,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张旅
集团”)、张旅集团全资子公司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界中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获悉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集团”)起诉张旅集团、大庸古城,并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市政总院”)列为第三人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5月12日被张家界中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建工集团
被告一:大庸古城
被告二:张旅集团
第三人:上海市政总院
(二)受理法院名称及其所在地
受理法院:张家界中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三、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6月21日,被告二(发包方)、
原告与第三人(联合承包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
由原告负责张家界市南门口特色街区项目施工(即大庸古城项目)
第三人负责设计,被告二授权被告一作为合同履行主体。

2021年3月30日,原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被告一于次日确认工
程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总工期1744天,因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共计1070天,原告认为存在重大损失,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1日,大庸古城被张家界中院裁定受理重整;10月16
日,张旅集团被张家界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2024年12月,湖南建工集团同时向大庸古城管理人和张旅集团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破产
债权,申报金额共计530,071,221.50元。经审查,大庸古城管理人确认破产债权金额144,294,216.86元,未予确认金额385,777,004.64元。

以上为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
查明的事实为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享有385,777,004.64元的破产债权;
2、请求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中的324,471,517.10元在被告一破产
债权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第三人对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
235,363,742.75
元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发行人本次公告日,除本次公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
案件外,发行人子公司张旅集团累计新增2项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
计人民币21,297,504.85元。除此以外,张旅集团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发行人子公司张旅集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发行人本次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发行人
子公司张旅集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张旅集团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情况预计将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
东方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
与发行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东方证券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东方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
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人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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