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建通(83225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2255 证券简称:ST建通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9月2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9月1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19787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被告 原审被告:刘志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3、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天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年11月,原告中泰创投与被告建通测绘、被告刘志洪签订 了《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志洪关于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建通测绘的预期目标及股权回购条款,因建通测绘未实现上述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触发了《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的回购条件,由此产生投资纠纷。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志洪向原告支付回购金额 42,383,561.64元以及 违约金1,342,027.39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回购金额以及违 约金合计为43,725,589.03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 保费等费用均由被告刘志洪承担; 3.判令被告建通测绘就被告刘志洪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二审挂牌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中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月 15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891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业投 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2500万元×(1+10%÷365×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回购金额支付日的实 际天数)】; 2、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业投 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020,547.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3、被告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志洪 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法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终19787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213.97元[已由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 海)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审被告刘志洪负担。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30,213.97 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原审被告刘志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 案件受理费130,213.97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 260,427.95元(已由上诉人广东建通地理信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27.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27.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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