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00中证 (563650): 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原标题:A500中证 : 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4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7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该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评价结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 1500;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空间内排名前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量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5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10%。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若主板老样本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1%,仍作为待选样本;选样方法(4)中的入选顺序在前400名的新样本优先进入,在前600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当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A500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套利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退市风险、终止清盘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包括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5月2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前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4日证监许可[2024]17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业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A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1、董事会成员 叶文煌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成都分行副行长、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马大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李辉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国际集团、星展银行等公司。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远海私募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拟任财务总监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等职。现任新余融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财务学会副会长。 肖玉华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农行福建省分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专项检查组组长、专项检查组正处级调研员等职;曾兼任农行总行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深化运营改革顾问组成员以及福建省分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财务审查委员会委员、集中采购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股改领导小组综合组组长、培训学校兼职教师等职。现任福建石狮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艺术馆财务顾问。 2、监事成员 董今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集团/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信息部经理、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条线负责人、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远海明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董事。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支持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诗悦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验。2015年7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研究员,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11月24日担任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6月14日担任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6月21日起担任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25日起担任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3月25日起担任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成城先生,硕士学历,2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3年11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22日起担任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李辉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邹慧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高圣先生,基金经理。 赵正义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代鹏举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策略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投资策略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策略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策略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中信证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门员工共计170人,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8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和广场 25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13、14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 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 50938697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苑泽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王硕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4年 12月 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75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1)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2)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3)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 A50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 A50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已购买过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元。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 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份,需准备 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回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回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如果投资者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券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将也纳入认购清单。 5、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 行冻结。基金发售期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 人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 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 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 流程,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 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通过发售直销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遵照基 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5)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6)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投资人提交认购的股票。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 2)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点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 A5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