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宏仁(839888):重大诉讼公告(补发)[2025-033]
证券代码:839888 证券简称:ST宏仁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3月 2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3月 2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 25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粤 5281民初 1546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李绪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董事,持有被告 895.28万股股份,占被告股份总额的31%。 案号:(2025)粤 5281民初 1546号 2015年 3月 2日,原告李绪庆与普宁市广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公司”)签订了《内部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李绪庆承包经营第一事业部,全权负责第一事业部运营及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和财务核算模式,第一事业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李绪庆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约定原告应将购买货物的价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并由被告支付给供应商,每月 20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上月原告客商的债权债务情况,原告每季度向被告结算本部门账面盈亏金额。经营期间,被告的财务人员每月均有根据进销存情况结算原告第一事业部的税费、费用支付、服务费等费用,按照《内部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交纳有关费用以及扣除应交费用后,剩余款项归原告李绪庆所有。 原告李绪庆于 2022年、2023年分多次将其第一事业部留存在被告宏仁公司的部分款项,委托被告宏仁公司支付给广州市荔湾区良升海味行人民币8583471元、支付给广东越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 3210000元、支付给普宁市博邦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 4201133.5元,并在原告第一事业部留存在被告宏仁公司款项中扣除。 2024年 8月 13日,经原告李绪庆第一事业部的财务人员与被告宏仁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账,双方确认截至 2024年 7月 31日,被告宏仁公司仍结欠原告李绪庆负责的第一事业部货款 15492418.78元,此后,被告宏仁公司未向原告李绪庆支付过任何款项。 综上所述,为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先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号:(2025)粤 5281民初 1546号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绪庆支付款项人民币15,492,418.78元及资金点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以15,492,418.78元为基数,按 LPR一年期货款利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已由普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原告李绪庆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普宁市人民法院于 2025年 3月 1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相关金额较大,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相关金额较大,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并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粤 5281民初 1546号《应诉通知书》 (2025)粤 5281民初 1546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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