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科蓝环保: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5月23日 18:46:17 中财网
原标题:科蓝环保: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3254 证券简称:科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年 5月 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如需)修改、业绩预告(如需)或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时,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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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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