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海昌智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5月22日 16:45:49 中财网
原标题:海昌智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年 5月 2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以及其它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公司对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信息披露指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控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经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度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度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况: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5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没收违法所得;
(七)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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